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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戶籍制度管理新規(guī)定_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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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戶籍制度管理新規(guī)定_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條例

  戶籍問題是我們都很關心的一個大問題,那么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戶籍制度管理新規(guī)定,希望對你有用!

  2017戶籍制度管理新規(guī)定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戶籍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模式的轉變不斷進行改革。二元戶籍制度,即農村戶籍與非農戶籍,在促進計劃經濟時期對社會的整體發(fā)展的同時,也逐漸加深了城鄉(xiāng)發(fā)展的不平衡,是造成貧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在這60多年的改革歷程中,我國戶籍制度具體都有經歷過哪些變化?

  “農”與“非農”二元戶籍逐步形成

  1951年7月,公安部制定并頒布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已廢止),這是建國后最早的一個戶籍法規(guī),從而基本統(tǒng)一了全國城市的戶口登記制度。

  1955年6月,國務院發(fā)布《關于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guī)定全國城市、集鎮(zhèn)、鄉(xiāng)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開始統(tǒng)一全國城鄉(xiāng)的戶口登記工作。

  1958年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這一階段城鄉(xiāng)間的人口流動逐步受到控制,城鄉(xiāng)居民在就業(yè)、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別也日漸顯現,在城鄉(xiāng)二元經濟結構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城鄉(xiāng)二元戶籍結構。且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頒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發(fā)1980年第75號文件為止,在該《條例》的實施下,我國農村人口被嚴格限制在土地上,農村與城市居民處于高度“隔離”狀態(tài)。

  農民“滲透式”入城,城市內部二、三元戶籍并存

  1984年10月,《國務院關于農民進入集鎮(zhèn)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進集鎮(zhèn)落戶。1985年7月,《公安部關于城鎮(zhèn)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頒布,健全城市暫住人口管理制度。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小城鎮(zhèn)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于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從農村到小城鎮(zhèn)務工或者興辦第二、三產業(yè)的人員,小城鎮(zhèn)的機關、團體、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在小城鎮(zhèn)購買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辦理城鎮(zhèn)常住戶口。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解決了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yè)、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wěn)定的職業(yè)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的,可準予在該城市落戶等幾個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2001年3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zhèn)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辦理小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在縣級市市區(qū)、縣政府駐地及其他建制鎮(zhèn)有合法固定住所、穩(wěn)定的職業(yè)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辦理城鎮(zhèn)常住戶口。已在小城鎮(zhèn)辦理的藍印戶口、地方城鎮(zhèn)居民戶口、自理口糧戶口等,符合上述條件的,統(tǒng)一登記為城鎮(zhèn)常住戶口。

  2010年4月,《國務院關于轉移農村勞動力保障農民工權益工作情況的報告》指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zhèn)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zhèn)落戶條件的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業(yè)轉移人口在城鎮(zhèn)落戶并享有與當地城鎮(zhèn)居民同等的權益。

  2012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wěn)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發(fā)布,引導非農產業(yè)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zhèn)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xiāng)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在此期間從事個體經營的農民可以在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持證外出勞動和經營。流入城市的農村居民不斷增加,但并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福利待遇,整體上呈“滲透式”,且大部分形成了城市內部的二元戶籍結構得到強化,部分城市還出現了三元戶籍的現象。

  新型戶籍制度改革,二元戶籍制度逐步瓦解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chuàng)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zhèn)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guī)模。”

  2014年3月,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回答關于戶籍改革的提問時表示,戶改的原則:是尊重意愿、自主選擇,因地制宜、分步推進,存量優(yōu)先,帶動增量。改革的重點:是以農業(yè)轉移人口為重點,兼顧其他常住人口。要優(yōu)先解決好進城時間長、就業(yè)能力強的人口落戶的問題,要提高高校畢業(yè)生、職業(yè)技術院校畢業(yè)生、技術工人等人口的城鎮(zhèn)落戶率。另外,戶籍改革與新型城鎮(zhèn)化的目標是一致的。

  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會議強調,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要堅持統(tǒng)籌謀劃,協(xié)同推進相關領域配套政策制度改革。要完善農村產權制度,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要區(qū)別情況、分類指導,由各地根據中央的總體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地實行差別化落戶政策。要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zhèn)合理布局、功能互補,增強中小城市和小城鎮(zhèn)經濟集聚能力,為農業(yè)轉移人口落戶城鎮(zhèn)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

  2014年7月,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城鎮(zhèn)化工作會議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進有能力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wěn)步推進城鎮(zhèn)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國務院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目前,包括河北、河南、湖南、安徽、重慶、廣東等29省已經出臺戶籍改革方案,取消農業(yè)、非農業(yè)戶口區(qū)分,不少地區(qū)還降低了落戶門檻,放寬了落戶條件,實行了半個多世紀的二元戶籍制度正在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戶籍制度改革時間表

  根據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結果,全國約有1300萬名“黑戶”。他們沒有戶籍資料,無法辦理居民身份證。一紙戶籍的缺失,如同一扇沉重而封閉的門,把他們長期隔離于正常的工作、生活和教育機會之外,成為游離于社會邊緣的一個特殊群體。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就加強戶口登記管理、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國務院辦公廳還于2016年1月14日發(fā)布《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基本權利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目前,我省“黑戶”的現狀如何?各相關部門在著力解決這一問題時的創(chuàng)新與難點又分別在哪?為此,本報記者專訪省公安廳、民政廳、衛(wèi)計委三部門相關負責人,理清我省戶籍登記管理的發(fā)展路徑。

  無戶口的人員

  多因“超生”造成

  根據《意見》,無戶口人員主要包括,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y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的事實收養(yǎng)無戶口人員,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農村地區(qū)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其他無戶口人員等8種情形。

  省公安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省每年出現的、因上述原因而導致的“黑戶”數量逐年減少,其中,剩余的無戶口人員中又以因“超生”導致的無戶口人員居多。

  盡管從2003年起,省公安廳集中推出的28項便民利民措施就已明確規(guī)定:“新生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申報出生登記時,由監(jiān)護人憑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申報,取消其他證件或證明作為申報前置條件的規(guī)定。”然而,受此前計劃生育政策“一票否決”等影響,導致少數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在實際執(zhí)行中仍以“超生”為由,為新生兒戶口登記設置層層阻礙。

  “例如,在之前有的地方要求申請人先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個別地方甚至把要求育齡婦女實施節(jié)育手術設置為前置條件。”這位負責人表示,出生登記戶口是每位公民的基本權益,這與遵守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并不矛盾,“該登記的登記,該追究的追究,二者其實可以分開進行處理。”

  私自收養(yǎng)關系

  成為破題大難點

  據了解,目前最難解決的一類“黑戶”難題,來自于因私自收養(yǎng)帶來的法律沖突。一方面,我省戶籍政策明確指出要取消戶籍登記的一切前置條件;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個人或社會組織私自收養(yǎng)棄嬰或者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本身違反了我國《收養(yǎng)法》等相關規(guī)定。若是放開對這類“黑戶”的戶籍登記,等于承認了非法收養(yǎng)行為。

  省民政廳兒童福利與慈善事業(yè)促進處相關人員介紹,根據2008年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衛(wèi)生部、人口計生委等五部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yǎng)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jiān)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yǎng)機構。公民申請收養(yǎng)子女的,應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yǎng)登記。2013年民政部等七部委又聯合發(fā)文要求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

  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

  國辦發(fā)〔2015〕9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穩(wěn)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戶口登記管理工作,近年來對加強戶口登記管理、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等問題多次提出明確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國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下大力氣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取得明顯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存在政策性障礙等因素,部分公民無戶口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不利于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并直接影響國家新型戶籍制度的建立完善。為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的《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為推進公安改革、創(chuàng)新人口服務管理和構建新型戶籍制度奠定堅實基礎,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qū)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yǎng)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tǒng)籌考慮、協(xié)同推進。

  (三)任務目標。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guī)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國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可以憑《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y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y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y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jiān)護人憑《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的事實收養(yǎng)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的事實收養(yǎng)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guī)定辦理收養(yǎng)登記,憑申領的《收養(yǎng)登記證》、收養(yǎng)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yǎng)子女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yǎng)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yǎng)公證書、收養(yǎng)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qū)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qū)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fā)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jiān)護人可以憑《出生醫(y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y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jiān)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zhàn)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tǒng)一到本意見精神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周密研究部署,細化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要求,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二)認真核查辦理。各地區(qū)要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本地區(qū)戶口重點問題,摸清本行政區(qū)域內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要規(guī)范受理審批程序,嚴格工作要求,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要升級完善人口信息系統(tǒng),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要嚴密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對與本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公安部、民政部、衛(wèi)生計生委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按程序修訂戶口登記、流浪乞討救助、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完善相關規(guī)章制度。

  (四)積極做好宣傳引導。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深入基層、深入農村、深入群眾,努力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持和配合,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五)強化責任落實。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分解細化任務,落實責任分工,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公安部要會同民政部、衛(wèi)生計生委等部門加強對各地區(qū)的督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guī)嚴肅追究責任。

  凡以前文件規(guī)定與本意見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guī)定執(zhí)行。

  2016公安部18條戶籍項新規(guī)定

  第一條: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后,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采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

  第二條: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qū))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第四條: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fā)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對于當事人公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的,要求其提供補辦或提供臨時身份證明文件。

  第五條: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第六條: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wèi)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wèi)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第七條: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第八條: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的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于民政部門的責任范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第九條: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第十條: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于派出所工作業(yè)務范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十一條: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qū)(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十二條: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十三條: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第十四條: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yè)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第十五條: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于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第十六條: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于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于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yè)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第十八條: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yè)和選擇就業(yè)的權力。讓就業(yè)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yè)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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