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電動車管理規(guī)定全文
2017電動車管理規(guī)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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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電動車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車管理,規(guī)范道路交通行為,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一)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
(二)三輪電動車:是指以蓄電池為能源的三輪電動貨車。
(三)殘疾人輪椅車:包括機動輪椅車和電動道路型輪椅車。
(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是指以車載電源為動力,最大時速不超過70km/h的低速四輪車。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及通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電動車的監(jiān)督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電動車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縣(區(qū))經信委、質監(jiān)、工商、稅務、價格、財政、交通、環(huán)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殘聯、保險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監(jiān)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電動車駕駛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并有義務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第二章 生產、銷售、維修
第六條 市、縣(區(qū))經信委、質監(jiān)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電動車生產企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對生產企業(yè)的資質進行審查,加強對企業(yè)生產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 市、縣(區(qū))工商管理部門應當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目錄等規(guī)定標準,加強電動車銷售企業(yè)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督促銷售企業(yè)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查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參數,確保銷售的電動車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要求。
第八條 市、縣(區(qū))交通運輸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車維修企業(yè)的資質審查與日常監(jiān)督管理,督促維修企業(yè)遵守行業(yè)規(guī)則,確保維修過程中不改變車輛的外形特征與技術參數。
第九條 電動車生產、銷售、維修企業(yè)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要求,做好電動車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條 電動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電動車所有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fā)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所有人還應當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鼓勵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所有人購買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電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注冊登記業(yè)務,并發(fā)放號牌、行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簡化手續(xù),合理設置辦證點,方便申領人辦理注冊登記,并將辦理時間、地點、程序等事項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電動車登記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電動車登記號牌、行駛證工本費的收取,應當嚴格執(zhí)行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電動車改裝、拼裝,影響行駛安全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 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駕駛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二)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年滿18周歲,并取得低速載貨汽車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C3)。
駕駛技術參數超出國家標準、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車,應當取得輕便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F)或普通三輪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D)。
第十六條 電動車的變更、轉移、注銷及盜搶備案登記,按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七條 電動車應當取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駕駛殘疾人輪椅車,應當持有殘疾證。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報廢期限為8年或20萬公里。
第十九條 對電動車的通行,公安機關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區(qū)域和通行時間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條 電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的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電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一條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造成人員傷亡的,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員,并迅速報警,因搶救傷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第二十二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標志,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二)遵守通行區(qū)域、通行時間的規(guī)定。
(三)在規(guī)定位置安裝統一號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電動車號牌,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
(四)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在可以通行和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臨時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但行車正常后應立即返回應行駛的車道。
(五)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km;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六)必須保持車況良好,安全設施齊全、有效。不得改變已登記的結構、外形尺寸、構造或者特征。
醉酒后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飲酒后不得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第二十三條 電動車載人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
(二)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不得載人。
(三)電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撒、飄散載運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應當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罰款,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未取得小型低速電動汽車駕駛證駕駛電動汽車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電動車,責令小型低速電動汽車駕駛人限期辦理相應的駕駛證。
(二)駕駛改裝、拼裝的電動車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上路行駛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無法改正的,依法予以收繳并強制報廢。
(三)小型低速電動汽車、超過過渡期的電動車達到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仍繼續(xù)上路行駛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電動車,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
(四)飲酒后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處以1000元罰款。
(五)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未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處以2倍保費的罰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電動車,并督促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六)故意遮擋電動車號牌的,處以200元罰款。
(七)故意污損電動車號牌的,處以200元罰款。
(八)過渡期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通行的,處以200元罰款。
(九)上道路行駛的過渡期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未懸掛電動車號牌的,處以200元罰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未注冊登記的依法扣留電動車,并責令車主在10日內完成電動車注冊登記。
(十)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違規(guī)安裝棚架、邊斗等影響行車安全的附加裝置的(帶駕駛室的三輪電動車除外),處以50元罰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代為拆除,沒收附加裝置。
(十一)醉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的,處以50元罰款。
(十二)不按規(guī)定安裝電動車號牌的處以50元罰款。
(十三)駕駛電動車超過規(guī)定速度行駛的,處以50元罰款。
(十四)電動車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處以30元罰款。
(十五)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未依法注冊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元罰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電動車,并責令車主在10日內完成電動車注冊登記。
(十六)電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guī)定通行的,處以20元罰款。
(十七)電動車不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的,處以20元罰款。
(十八)電動車逆向行駛的,處以20元罰款。
(十九)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不按規(guī)定載物的,處以20元罰款。
(二十)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違反規(guī)定載人的,處以20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三輪電動車駕駛人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電動車。
第二十七條 被扣留電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超過30日沒有提供被扣留電動車的有效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不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電動車上繳國庫;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電動車生產、銷售、維修企業(yè)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及本辦法規(guī)定,依法生產、銷售、維修電動車,凡違法生產、銷售或違規(guī)改裝、拼裝電動車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維修,并處以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銷售、維修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本辦法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車,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xù);對本辦法實施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備案登記,設定過渡期限為5年,超出過渡期限的電動車一律不得上路行駛。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推廣應用重點工作任務
一、制定出臺實施細則,推進政策落到實處
1、研究制定《大同市電動汽車生產企業(yè)營銷和推廣應用財政資金補貼辦法》。
牽頭部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
配合部門:市經信委、市發(fā)展改革委。
時間進度:3 月份完成,全年實施。
2、編制完成《大同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guī)劃》。
牽頭部門:市發(fā)展改革委。
配合部門:市住建委、市規(guī)劃局、市供電公司。
時間進度:4 月份完成,全年實施。
3、制定出臺《大同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
牽頭部門:市發(fā)展改革委。
配合部門:市住建委、市供電公司。
時間進度:4 月份完成,全年實施。
4、編制 《大同市2016-2020年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牽頭部門: 市財政局、 市科技局、 市經信委、市發(fā)展改革委、各縣(區(qū))人民政府。
時間進度:按國家要求完成,持續(xù)實施。
5、編制完成《大同市新能源汽車產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鏈》。
牽頭部門:市科技局。
時間進度:7 月份完成,全年實施。
6、制定出臺《大同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
牽頭部門: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
時間進度:4 月份完成,全年實施。
7、制定出臺《大同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
牽頭部門:市交通局、市財政局。
配合單位:市經信委。
時間進度:7 月份完成。
二、推動產業(yè)發(fā)展,壯大電動汽車產業(yè)
8、落實大同市電動汽車產業(yè)基地發(fā)展規(guī)劃,加快電動汽車重點項目建設,培育壯大重點電動汽車生產企業(yè)。
牽頭部門:市經信委。
配合部門:市發(fā)展改革委、各縣(區(qū))人民政府。
時間進度:全年實施。
9、組織召開整車企業(yè)與零部件、充電樁企業(yè)對接會,推進整車企業(yè)與零部件充電樁配套企業(yè)同步發(fā)展。
牽頭部門:市經信委。
時間進度:全年實施。
10、建立全市新能源汽車產業(yè)招商項目庫,積極組織招商對接活動,推進我市與國內外企業(yè)在新能源汽車領域的投資合作。
牽頭單位:市商務局、市招商局。
配合單位:市經信委、市發(fā)改委。
時間進度:全年實施。
三、加大推廣應用,擴大電動汽車保有量
11、市、縣(區(qū))黨政機關、公共機構和公共服務領域新增或更新的車輛中,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比例不低于 30%。
牽頭部門: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政管理委員會、各縣(區(qū))人民政府。
時間進度:12月份。
12、市、縣、區(qū)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出租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要達到 50%。
牽頭單位:市交通局、各縣(區(qū))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經信委。
13、完成《大同市電動汽車產業(yè)發(fā)展和推廣應用 2016 年行動計劃》目標任務。
牽頭部門:市、縣(區(qū))人民政府。
時間進度:全年實施。
四、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電動汽車推廣應用
14、加快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實現充電設施公共服務領域、黨政機關等區(qū)域覆蓋。
牽頭部門:市發(fā)展改革委、縣(區(qū))人民政府。
配合部門:市住建委、市國土局、市供電公司。
時間進度:12 月份。
15、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領域, 創(chuàng)新建設及運營模式,推進“互聯網+”商業(yè)模式。
牽頭部門:市發(fā)展改革委、縣(區(qū))人民政府、市供電公司。
時間進度:12 月份。
五、落地配套政策,為電動汽車產業(yè)發(fā)展和推廣應用保駕護航
16、貫徹落實《關于我省電動汽車用電價格及充換電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價商字[2014]366 號),加快出臺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標準。
牽頭部門:市物價局、各縣(區(qū))人民政府。
時間進度:4 月份完成,全年實施。
17、電動汽車注冊登記啟用專用號段。對2015年及以前已上牌但未使用專用號段的電動汽車,依申請免費更換為專用號段牌照。免收電動汽車新車牌證費用。
牽頭部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配合部門:市財政局。
時間進度:全年實施。
18、按照《大同市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要求,完成低速電動汽車牌照系統,開始對外業(yè)務。
牽頭單位:市公交局交警支隊。
時間進度:4月份完成,全年實施。
19、拓展電動汽車應用領域,研究在農用機械、工礦作業(yè)及物流、景區(qū)交通等領域推廣應用電動汽車的鼓勵政策。
牽頭部門:市農機局、市經信委、市旅游局、市財政局。
時間進度:12 月份。
20、推動電動汽車檢測中心及新能源汽車產業(yè)技術聯盟建設工作取得較大進展。
牽頭部門:市科技局。
時間進度:全年實施。
21、研究提出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建立評價考核機制。
牽頭部門:市政府辦公廳。
配合部門:市考核辦。
時間進度:5月份。
22、對符合國家規(guī)定電動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不征收車船稅。
牽頭部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時間進度:全年實施。
23、將我省列入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yè)與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汽車及我市生產的電動汽車和充電樁納入我市縣、區(qū)政府采購目錄。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各縣(區(qū))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市經信委。
時間進度:3 月份。
24、充分發(fā)揮產業(yè)投資基金作用,積極引導、帶動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參與電動汽車產業(yè)發(fā)展和推廣應用。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配合單位:市經信委。
時間進度:12月份。
25、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電動汽車產業(yè)發(fā)展和推廣應用的信貸支持;鼓勵各類投融資公司以股權投資、融資租賃等形式參與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工作; 支持電動汽車生產企業(yè)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融資。
牽頭單位:市金融辦。
時間進度:12 月份。
26、積極宣傳發(fā)展電動汽車的重要意義, 普及電動汽車知識,解讀國家及省、市出臺的政策措施,推廣先進運營模式,營造有利于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的社會氛圍。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
時間進度:12 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