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條有第三人簽字需注意的案例
打借條有第三人簽字需注意的案例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xiàn)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yè)管理方面。那么打借條有第三人簽字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呢?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打借條有第三人簽字案例
“妹妹經(jīng)姐姐介紹,向同村人借了10萬元錢,在妹妹開具的借條上,姐姐也簽了字,不過卻簽在了借條左下方的空白處。那么,這樣的簽字算是姐姐做了擔?;蛞菜憬桢X的一方嗎?法院審理后給出的結果是: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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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浩與楊華系同村村民,2013年的一天,經(jīng)楊華介紹,楊華的妹妹楊麗向楊浩借款10萬元,并由楊麗向楊浩出具了一份借條,確認向楊浩借款10萬元的事實。楊麗在借款人處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在楊浩的要求下,楊華也在借條簽上了自己名字,但不是簽在借款人處,而是簽在借條的左下角空白處,但未備注屬于何種身份?!〈撕?因楊麗到期未償還借款還躲到國外,楊浩就起訴到法院要求楊華和楊麗姐妹共同清償債務。楊浩認為,當時借款就是經(jīng)楊華介紹,沒有楊華在中間牽針引線這筆借款也不會發(fā)生,而且楊華也在借條上簽了字,他才愿意把這筆款借出去,他認為錢就是借給了楊華和楊麗姐妹倆。
法庭上,雙方對于楊華是屬于何種身份及是否應承擔責任存在爭執(zhí)。楊浩主張楊華是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借條上簽字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楊華則認為自己只是作為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楊華系共同借款人或者擔保人,因此楊華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據(jù)此法院判令楊麗立即償還楊浩相關債務并支付相應利息,楊華無需承擔償還義務。
■以案釋法 應明確借條中簽字人具體身份
一般而言,在借條上簽字只存在三種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這幾類人因其性質、關系等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區(qū)別。但無論是何種身份,簽字時均應明示自己是何種身份,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就此推定簽字人的實際身份。
本案中,楊華應認定為何種身份呢?首先,楊華顯然不是共同借款人。楊華簽名的位置不是在“借款人”處,而是在借條左下角的空白處,無法推定其有與楊麗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借款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楊浩亦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楊華接收了款項,因此不能認定楊華為共同借款人。
那么,楊華不屬于共同借款人卻在借條上簽了字,是否可以認定其為保證人?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法律關系成立以當事人明確愿意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而現(xiàn)有證據(jù)明顯不足以證實被告楊華存在保證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他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正因為此,楊浩要求楊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此,楊華雖在借條上簽字,但既不屬于共同債務人,也不屬于保證人,應認為屬于一種見證人的身份,僅起聯(lián)系、介紹作用,不應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作為我國民間重要的融資方式,在民眾日常生產(chǎn)、生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張小小的借條就關系到一個人的責任承擔與否的問題,應予以謹慎對待。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向他人借款書寫借條內容應清晰、明確,沒有歧義,同時切不可隨意在他人的借條上簽字。作為見證人、擔保人簽字也應明確注明身份,以免產(chǎn)生不必要的麻煩。向他人出借款項則應仔細落實實際借款人,對于存在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員,應要求共同在借款人處簽名捺手印。同時,對于擔保人應要求其在借條上明確書寫其身份情況,切不可隨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處簽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注意要點:在借條內簽名,切勿不寫“見證人”的前綴,就簽名,視為第一大注意要點。
作為見證人簽字,在簽字時應表明“見證人”身份,在寫下“見證人”字樣后,再緊挨著簽下自己的名字,否則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簽名前添加“借款人”“擔保人”等字樣。
也有朋友作為見證人,把自己的名字寫在了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簽名的后面或者下面,很容易被認為是共同借款人或者共同擔保人,此種案例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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