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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方面的論文發(f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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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的稅收法制建設至為重要,它是一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治稅的前提和基礎。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稅收方面的論文發(fā)表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稅收方面的論文發(fā)表篇1

  淺議稅收民主原則在我國的適用

  一、稅收民主原則的基本內涵

  稅收民主是指國家在稅收的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以及在稅收的使用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護人民應享有的各項民主權利,要體現人民的意志和主權。[1]稅收民主應貫穿于稅收的立法、執(zhí)法、司法及使用過程中,稅收的各項活動由人民決定,受人民監(jiān)督。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稅收立法民主。

  主要包含立法機關的民主、立法程序的民主和立法公開三個內容。我國的稅收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代表人民行使稅收立法權。稅收立法機關的民主要求稅收立法權專屬立法機關,不能隨意地授權給其他機關;同時立法機關人民代表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立法的過程需要人民的廣泛參與,要確保程序公正公開,充分聽取人民的意見。

  (二)稅收執(zhí)法民主。

  也即稅收的管理民主,稅收管理是一項以稅務機關為主體的執(zhí)法行為,但這并不意味著任何的稅收征收及處理決定都由稅務機關自行決定,納稅人只有被動接受的義務。對于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納稅人享有聽證、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稅收是對公民私有財產的直接剝奪和侵犯,如不對稅務機關的征稅權進行限制,公民的私有財產將無法得到保障。

  (三)稅收司法民主。

  包含稅收司法機關產生上的民主、決策的民主及司法救濟途徑的民主。稅收問題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和技術性,因此復議機關的組成人員和審判人員需要具有稅務方面的專業(yè)知識,才能作出公平公正的結果。在審判過程中,要有人民陪審員的參與并獨立地作出判決,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不包庇稅務機關。在司法救濟途徑方面,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制度,擴大復議和訴訟的審查范圍,取消一些不利于納稅人權利行使的限制性規(guī)定。

  (四)稅收監(jiān)督民主。

  國家的一切征稅活動都必須置于人民的監(jiān)督之中,征稅權來源于人民的授權,人民有權對征稅權的行使發(fā)表意見,提出批評建議,對違法行為有權提出質詢、申訴、控告和檢舉。離開了人民監(jiān)督的民主就不是真正的民主。真正的民主就是權力的牽制和平衡,是“被統治者對統治者的監(jiān)督,被管理者對管理者的監(jiān)督”。

  二、確立稅收民主原則的重要意義

  (一)稅收民主是實現稅收法治的必然要求。

  稅收民主是實現稅收法治的前提和基礎,稅收法治是稅收民主的必然結果,貫穿于稅收民主的始終,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稅收民主主要是指稅收的立法民主,如果立法的過程充分聽取了公眾的意見,公眾就會比較容易接受和遵從,因為這是公眾意志的集中體現,關系到公眾切身的利益,因此稅收民主的實現為稅收法治的實現提供了前提條件。

  (二)稅收民主是控制征稅權的必要手段,有效地預防和避免稅收腐敗。

  政府的征稅權來源于人民的授權,但卻容易逾越授權界限,為自身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會毫無克制地剝奪和侵犯公民的私有財產,而控制征稅權的濫用,則需要在稅收立法權限上加以嚴格限定,而且必須對征稅強大的征稅行政權力進行控制和監(jiān)督。對征稅權行使的全過程,人民有權參與并表達意見、參與決策,把權力緊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三)稅收民主是稅收遵從的實現途徑,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稅收遵從,又稱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根據有關稅收法律的規(guī)定,及時足額的履行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不及時足額繳納的被稱為納稅不遵從。納稅遵從的實現前提是納稅必須民主。倘若征不征、征多少、怎么征事先并未充分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對關系到納稅人自己切身利益的財物被毫無預兆的征收和剝奪,這會引起納稅人強烈的不滿,勢必會引發(fā)社會各個階層的反抗和斗爭,出現一系列逃稅、漏稅的情形。

  三、我國稅收民主的主要不足

  (一)稅收法律法規(guī)不完備,納稅人的權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直以來,我國稅收法律法規(guī)對納稅人權利保護方面的規(guī)定較少,著重強調了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和稅務負擔等方面,使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成為一紙空談。我國《憲法》第5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而納稅人的權利卻沒有在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中作為一項法定權利加以明確規(guī)定。同時,《稅收征收管理法》雖然對納稅人權利作出了一些規(guī)定,但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實際可操作性上都無法起到應有的保障作用。

  (二)稅收立法機關的組成不合理,立法權的行使具有任意性。

  全國人大及其會是我國稅法的立法機關,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直接參與立法的全過程。而在實踐中,納稅人代表人數偏少,政府官員卻在人大代表的組成上占很大比例。同時,人大代表缺乏稅收方面的專業(yè)知識,代表納稅人行使稅收權利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我國的稅收立法權被大量授權給行政機關行使,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屈指可數。

  (三)公民稅收民主意識淡薄,參與機制不健全。

  我國的民主發(fā)展進程相較于西方發(fā)達國家而言,較為緩慢,存在很大的差距。一直以來,在稅收的征收方面,國家都注重納稅人義務的宣傳,很少注重納稅人權利的宣傳,以至于納稅是一種強制性、無償性的義務這種觀念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人們從來不知也不敢反抗,任由政府剝奪自己的私有財產。人們更無法意識到自己有權參與到稅收立法和稅收管理活動中,參與意識淡薄。

  四、我國稅收民主原則的實現途徑

  (一)進一步完善我國稅收法律法規(guī)關于納稅人權利方面的規(guī)定,使納稅人的權利法律化。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都強調權利本位,而非義務本位。如果片面地強調納稅的義務,顯然是把人民看作政府管理的對象,而非國家的主人。因此,首先,要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做到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同時也為相關的稅收立法提供憲法依據;其次,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納稅人權利作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而不是進行簡單籠統的概括,使其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

  (二)改善稅收立法機關的組成結構,使立法權專屬于立法機關行使。

  現階段應當在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政府官員在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的上限,增加納稅人擔任人大代表的比例;加強對人大代表的培訓,使人大代表能夠全面掌握稅收方面的專業(yè)知識,更好地處理實踐中遇到的稅收方面的問題;同時,嚴格控制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授權,禁止空白授權,禁止轉授權。

  (三)增強公民的稅收民主意識,健全稅收立法和稅收管理的參與機制。

  注重納稅人權利的宣傳,設立納稅人權益日,在社區(qū)公告欄上設立稅收知識宣傳窗口,使人們了解稅收的意義和作用,樹立正確的納稅觀念;在稅收立法和稅務征收管理方面廣泛開展一些征集意見活動,如聽證會、茶話會,培養(yǎng)納稅人的稅收民主意識,讓人們充分參與到各項稅收活動中,各抒己見。對于那些與自身利益息息相關的稅收政策,而納稅人又處于弱勢地位無法通過網絡媒體等方式表達意見時,有關人員應以走訪的方式,了解他們的利益需求,并及時反饋給立法和執(zhí)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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