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的擔保書范文
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書是怎樣的?包括什么內容?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分享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書寫作要求,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擔保人愿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lián)#?/p>
一、擔保人負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將擔保人定期(存折,現金ΧΧ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此致
人民法院擔保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什么是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 財產保全,是指在 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采取臨時性 強制措施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1]第92條、第93條的規(guī)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guī)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訴前禁令)。
一、訴訟(訴中)財產保全
1.概念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zhí)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2.適用條件
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fā)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fā)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二、訴前財產保全
1.概念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于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后發(fā)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采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于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2.適用條件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fā)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guī)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zhí)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三、訴前行為保全
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規(guī)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知識產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法院采取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停止實施有關侵犯專利權、商標權或者著作權的行為,就是“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訴訟法上叫“訴前行為保全”。《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2]第9條、第10條規(guī)定,權利人有權對“非法綴附商標或商號”行為、“假冒原產地和生產者標記”行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采取適當的法律補救措施,以有效地制止這些非法行為,其中就包含利害關系人有申請停止訴前財產保全的權利。根據國際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我國2000年修訂的《專利法》第61條規(guī)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3]第93條至96條和第99條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據此于2001年頒布了《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57條、《著作權法》第49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確立了我國知識產權法的訴前財產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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