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借款合同
流動資金借款是指借款人從商業(yè)銀行申請到的用于正常生產經營周轉或臨時性資金需要的本外幣貸款。這是借款人生產經營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那么簽訂流動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流動借款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流動借款合同范文一
合同編號: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 黑體字條款),關注您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如對本合同有任何疑問,請向貸款人咨詢。 貸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擔 保 人: 擔 保 人: 擔保人是指保證人、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平等、自愿的基 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人承諾
(一)依法合規(guī)借款
借款人為依法設立并經有權部門核準登記的企(事)業(yè)法人(或國家規(guī)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符合國家對擬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東(新設項目法人)信用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用途合規(guī),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借款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yè)、土地、環(huán)保等相關政策,并按規(guī)定履行了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guī)定;已經依據法律法規(guī)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相關費用:借款人經營活動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
(二)簽訂合同的行為無瑕疵
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xù);在本合同上簽字或者簽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導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權利義務
保證向貸款人所提供的關于借款人、擔保人、股東以及項目、財務等文件、身份證明資料等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依據合同約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貸款,不利用貸款從事違法違規(guī)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對貸款進行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債務;不存在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四)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確保擔保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xù);擔保人有權以該擔保物設立擔保;在擔保合同上簽字的是有權簽字人;督促擔保人積極辦理或者配合貸款人辦理擔保合同核準、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擔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變動的情形。
(五)發(fā)生重大事項前征求貸款人意見
借款人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并、并購、減少注冊資本、合資、主要資產轉讓、發(fā)行債權等重大事項前應征得貸款人同意。
(六)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不受貸款尚未到期條款 的約束。
(七)發(fā)生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若發(fā)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采取保全債權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條 借款條款
(一)借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執(zhí)行月利率%。
(五)借款期限月,自月日起至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fā)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為主。 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擔保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按照本合同第 條執(zhí)行。
(七)結息。采用按月結息,結息日為貸款實際發(fā)放日的每月對應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前付息。
(八)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如下: 。
(九)罰息及復利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的借款。(20%一-50%)。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日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20%一50%)。
3.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從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對違約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間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相應的罰息利率計收。
(十)放款條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貸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規(guī)定的書面《提款申請書》;
2.借款審批過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規(guī)性證明文件已審查合規(guī);
3.貸款批復中提出的限制性條款己逐項落實,包括:按比例交納的保證金、對外提供的擔保履約情況核實、對外擔保的限制、賬戶的開立、資產的出售、資本性支出的限制、對財務指標的限制性要求、擔保保證金到賬情況、配合貸后管理的要求、落實還款來源、監(jiān)督賬戶資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條款等:
4.擔保相關法律手續(xù)已辦妥,且擔保合法、有效;
5.貸款審批日至放款日期間,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等未出現重大風險變化;
6.借款款項用途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約定;
7.未發(fā)生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條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及其他相關 事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資料和反映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資料;
(五)本合同項下擔保發(fā)生了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要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六)借款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提前1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貸款人,并經貸款人同意。
1.申請停業(yè)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等;
2.為他人債務提供大額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
3.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方案或項日概算發(fā)生重大調整;
(七)借款人發(fā)生以下事項時,應于事項發(fā)生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從事違法活動;
2.停產、歇業(yè)、注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撤銷等;
3.財務狀況惡化,資產負債率高于70%以上,流動比低于100%、速動比低于50%,連續(xù)六個月以上利潤總額為負值,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或發(fā)生重大不利糾紛;
4.借款人可能對債權實現有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八)借款人發(fā)生以下事項時,應于事項發(fā)生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隸屬關系變更,高層人事重大變動,組織結構重大調整;
2.名稱、住所地、經營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者特許事項發(fā)生重大變更;
3.增加注冊資本、對公司章程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響債務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以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對貸款
人的債務,不從事損害貸款人利益的其他行為。
(十)借款人發(fā)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時,貸款人也可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并可根據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十一)借款人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必要費用。
(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fā)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貸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二)有權以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方式檢查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物資庫存、有權監(jiān)督檢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資金使用等情況,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于項目建設配套流動資金的,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項目資本金、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按期到位情況、項目進度與項目累計財務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分析、檢查及監(jiān)督;
(四)對借款人可能影響借款安全或者債務履行的情形,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實債權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擔保,或者停止發(fā)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項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等;
(五)擔保人出現停產、歇業(yè)、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破產、被撤銷以及重大經營 虧損等,可能導致其部分或全部喪失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等危及擔保實現情形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擔保;
(六)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 金或其他費用的,貸款人可從借款人開立于所有銀行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規(guī)定程序提款或未達到發(fā)放條件、支付條件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fā)放和支付貸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 借貸雙方的其他義務
(一)各方對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獲得的對方商業(yè)秘密以及其他與利益相關的信息等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各方均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
第六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在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條件下,可以提前償還貸款本金;未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0日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簽訂展期協議書。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應無條件按期歸還貸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為,均構成違約:
1.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所作的承諾;
3.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愿清償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債務;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項下義務;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違約的,貸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停止依據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發(fā)放借款和其他融資款 項,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項;
3.宣布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 到期,收回未償還款項:
4.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的,貸款人為此支付的 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