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管理服務合同_停車場管理服務合同范本(2)
5.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有權對甲方提供的停車管理服務進行監(jiān)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5.2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車輛丟失的,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5.3車輛在本車場出險后,憑車輛保險合同,有權要求甲方出具出險的證明材料;
5.4遵守停車場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地下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
5.5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疏導;
5.6按規(guī)定使用本車場的車位,合理停放車輛;
5.7按規(guī)定使用本車場的設備、設施;
5.8保證不將車輛停放在車位以外的其他位置上;保證車輛停入車位時不騎線、壓線、越線或進行其他不合理停放或不按特殊情況下本停車場管理人員的要求停放;
5.9保證車、證、卡相符,如需更換車輛須向甲方提出書面更換車證申請,否則,甲方有權拒絕車輛進入本停車場;
5.10提供車輛真實資料,并為該車輛購買第三者責任險;
5.11車位管理采取一車一證一卡方式,乙方不得使用偽造、過期的停車證及感應卡,不得將證卡轉借他人使用,如被發(fā)現,甲方將予以沒收,對于乙方借出證卡或使用偽造、過期的停車證及感應卡期間發(fā)生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6.其他事項:
6.1本車位如被他人車輛占用,甲方應為乙方安排替代車位,并及時通知該車車主將車輛移出本車位;
6.2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五個工作日內按協議向甲方交納管理服務費用,逾期不繳納,甲方不承擔乙方車輛、車位的管理責任。并有權拒絕乙方車輛使用本停車場;
6.3乙方不得使用地下停車證將車輛停放于小區(qū)地面;
6.4地下車庫作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間,是按北京市人防、消防、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由停車管理單位統一進行管理,并按有關規(guī)定和規(guī)范設置交通標識、施劃停車線、車位號。任何用戶不得隨意搭建構筑物或施劃標識。否則甲方有權利拆除而無需擔負給乙方所造成的損失;
6.5按照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guī)定”,如因維修甲方需暫時占用乙方車位時,甲方應安排臨時替代車位用于乙方停放車輛,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對車場的維修養(yǎng)護工作,不得借口阻撓或要求甲方支付車位使用費。因阻撓維修造成損失擴大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6不論乙方車位是否空置,乙方必須就其車位的管理向甲方按期全額支付當年管理服務費;
6.7乙方出租車位時,管理服務費由乙方交納;
6.8乙方轉讓車位時,須交清轉讓之前的各項費用;
6.9乙方出租、轉讓本車位時,應至少提前10日通知甲方,乙方應遵守有關政府規(guī)定,有義務保證承租方、受讓方書面承諾遵守本協議及地下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
6.10乙方在采取出賣等方式處置所擁有的車位時,應遵守物業(yè)管理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并應持有政府房管部門批準的有效合同或協議于30日內到甲方處備案。否則該車位的管理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仍由乙方承擔支付義務;
6.11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關文件執(zhí)行,乙方轉讓車位產權時所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車位所有權同時過戶;
6.12乙方如違反以上甲方管理規(guī)定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6.13乙方已詳細閱讀并了解《地下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之所有條款,甲、乙雙方均同意,《地下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地下停車場收費價格及收費辦法
7.1管理服務費價格: 元/年·輛;
7.2管理服務費的交納方式:按年計費交納;
7.3如遇政府有關部門調整停車場的收費價格,則甲方有權根據政府相關規(guī)定調整本停車場的收費標準,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通知方式為:在本小區(qū)各樓宇地下停車場入口處和各樓宇一層大廳布告欄內張貼《調整停車場管理服務費用通知》,張貼七日。乙方應在該通知要求的時間內,按新標準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如乙方按時足額交費的,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乙方不按時交納及或不足額交納該費用,則視為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交回停車證等停車手續(xù),結清本合同項下已發(fā)生的費用,甲方有權自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之次日起,不再承擔乙方車輛和
車位的管理責任;
8.管理責任
8.1因甲方管理不善,使乙方車輛在本地下停車場中被盜丟失,甲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承擔相應責任;
8.2因乙方違反本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自身及他人車輛被刮、碰或損壞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由此給他人車輛造成損失的,亦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8.3乙方車輛內存放可燃、可爆、腐蝕物等,造成自己車輛損壞,乙方自行承擔損失,如給他人車輛及或給本停車場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8.4 乙方車輛要求甲方保證不被損壞的,須另行交納甲方管理費_____元/月·輛。
9.違約責任的處理:
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必須賠償。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fā)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可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本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1.1雙方協商一致;
11.2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何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11.3甲方明顯怠于行使管理責任的;
11.4乙方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標準交納管理服務費的;
11. 5本合同期限屆滿自行終止,如需延期,雙方應另行簽定合同。
12.其他:
12.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12.2《地下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依據京國土房管物[2004]663號文件《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居住小區(qū)機動車停放的通知》編寫。
附件:《地下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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