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酒代理合同(2)
紅酒代理合同
八、其它
1、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上述的各項事宜執(zhí)行,雙方互不承擔相應責任。
2、在本協議執(zhí)行中若出現有關違約行為。雙方可協商解決,達不成共識,可訴訟仲裁。并按有關仲裁承擔相應的責任。
3、本協議在雙方簽署后五天內,甲方應將授權書送交乙方,確保地區(qū)代理商的經營合法性。
4、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二份,經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法人代表(簽名):法人代表(簽名):
地址:地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納稅號:納稅號:
簽約地點:時間:年月日
紅酒代理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代理乙方進口澳州等國家產的紅酒等進口酒產品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進口紅酒等進口酒。付款條款T/T。具體數量和交貨時間等以外貿合同、每次乙方向甲方傳真發(fā)出的到貨通知書、甲方確認回復傳真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本。
二、雙方責任為:
甲方責任:
1、 負責與供應商簽訂外貿合同
2、 代辦理進口批文、中文標簽及有關批件(如需要)。
3、 負責辦理報關、報檢、完稅等通關手續(xù),并在完成進口手續(xù)的三個工作日內把貨物送抵乙方在廣東省內指定地點,或代發(fā)運往指定外省。
4、 負責辦理購、付匯、核銷手續(xù)。
5、 負責根據乙方要求開出代理進口手續(xù)費發(fā)票或增值稅發(fā)票供乙方結算。
6、 代繳付進口稅款,稅款每次向乙方實報實銷。
乙方責任:
1、 負責與外商聯絡洽商并負責其資信風險、承擔進口貨物的質量、數量、交貨期以及品牌、商標、專利等有關的全部責任。協助貨物在中國的中轉、倉儲及運達最終目的地事宜。
2、 負責及時向甲方支付應付款項等。
3、 負責貨物到貨前及時傳真發(fā)出到貨通知,使甲方做好報關接貨準備。
4、 負責貨物最終目的地收貨事宜,及時提供發(fā)運地點以便甲方安排代發(fā)運。
三、甲方代繳之關稅、增值稅費用,由乙方在到貨前根據甲方估算金額將稅款備用金匯往甲方備用,或由甲方提供海關繳款通知書乙方直接付海關收款機構。甲方收到乙方上述款項或乙方繳納完關稅、增值稅等稅費手續(xù)后,即代辦貨物從到貨口岸運往乙方指定目的地的有關付運手續(xù)。因乙方不能及時付款造成貨物滯留,所損失的海關滯納金及倉儲費等由乙方承擔。
四、商檢費、衛(wèi)檢費、報關費、港口碼頭費、國際快遞費、外貿手續(xù)費及付匯銀行財務費等由乙方負責。由乙方在到貨前根據甲方估算金額將費用備用金匯往甲方備用,運輸費及運輸裝卸費由乙方負責,憑單在交貨前由乙方向甲方結算,或由乙方直接向運輸公司另行支付。
五、 甲方代辦理以上進口手續(xù), 按進口貨值金額比例收取乙方2%外貿代理手續(xù)費,每批貨物代理手續(xù)費不足RMB3000元的一律按RMB3000元收取。其余辦證、稅收、報關、商檢、衛(wèi)檢、港口碼頭費、運費、國際快遞費等一切進口稅費憑單實報實銷。
六、乙方委托甲方代辦理中文標簽,每個不低于500元人民幣一個,”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東有限公司”或國家商檢局辦證部門收取的辦證費和檢驗費由乙方負責,甲方根據預算在辦證前向乙方預收,辦證后憑單證實報實銷。(注:中檢所需工作時間約15個工作日),辦中文標簽乙方須向甲方提供酒的產地證明書。
七、到貨后乙方應在90天內對外付匯,甲方收到乙方外匯貨款配套之人民幣款項三個工作日內將外匯匯出,并向乙方提供付匯銀行水單,外匯與人民幣兌換價根據付匯當時國家牌價計算。如果乙方沒按約向甲方付清外匯貨款配套之人民幣款項,供應商應直接向乙方追索貨款,其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憑進口完稅單證和付匯水單自行在所在地稅局抵稅結算。若乙方到貨后超過90天不對外付匯結算,甲方有權不再為乙方提供對外付匯。其后果乙方自付。(原則上不提倡對外預付外匯貨款,特殊情況要預付貨款,甲方收取乙方每美元0.5元人民幣的保證金,若乙方預付外匯后30天內不能到貨,造成甲方無法核銷, 甲方有權沒收乙方保證金,并保留追討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八、甲方收取乙方的外貿代理手續(xù)費,如乙方需要,甲方可按手續(xù)費收費金額開代理手續(xù)費發(fā)票給乙方結算用。但如乙方需要甲方開出增值稅發(fā)票結算,須在到貨前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政策要求代乙方扣除以下稅費:
(1)、按開票金額(銷售價)減進口貨値(購貨價)的增值部分向稅局交納溢出部分的17%的增值稅,但同時按比例抵減進口報關時已交過的17%的進口增值稅部分。(但進銷差應符合行業(yè)市場行情)
(2)、按開票金額(銷售額)向稅局交納防洪費(營業(yè)收入的1.3‰)、教育附加費(所交增值稅額的3%)、城建稅(所交增值稅額的7%)。
(3)、按銷售額減去購貨成本(含購貨價、進口稅費、倉儲運輸費、保險費以及以上(1)、(2)項稅費等)的利潤部分向稅局交納25%的所得稅。
(4)、甲方另按銷售額收取2%代辦勞務費。
甲方對乙方開出增值稅發(fā)票結算前,乙方須完成對外商的外匯付匯,如不對外付匯要與甲方另行協商,并將上述稅費預付給甲方。如乙方不是在中國注冊的公司,不需開出增值稅票結算的需另加收貨值5%的手續(xù)費。
九、若發(fā)生海關不按原外貿合同價格征稅而進行估價征稅或調整歸類使納稅金額增加,則乙方應積極提供有關進貨來源價格憑證及市場行情資料,以便甲方向海關申訴;若因海關及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因各項政策調整造成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稅款及費用增加,由乙方負責支付該部分款項,其追討期為五年有效。
十、鑒于甲方是進口代理商地位,乙方同意本合同所代理進口的貨品因數量、質量。貨期等一切要向國外供應商追討的索賠,由乙方直接向實際供應商追討,不向甲方追討。如果乙方因貨物的質量、數量等問題提出索賠或者退換,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辦理有關手續(xù)。如因進口合同的爭議需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時,在乙方同意并提供費用及協助下,甲方有義務按進口合同的規(guī)定提起或參加仲裁或訴訟,由此產生的損失或利益由乙方承擔或享有。甲乙雙方必須依法經營,若違法經營或過失而造成損失,由違法經營或過失的一方賠償另一方的全部損失。
十一、甲乙雙方在執(zhí)行當中有未盡事宜,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時,可將爭議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雙方協商所形成的加蓋公章的書面文件,作為本協議的補充部分,雙方傳真確認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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