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湖南省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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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建筑工程設計市場,優(yōu)化建筑工程設計,促進設計質量提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2號《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建設的下述工程項目必須實行設計招標:
(一) 單項設計合同按國家估算價計算的設計費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 單項設計合同按國家估算價計算的設計費低于30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 一級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兩側的主要建筑,國家或省級風景名勝區(qū)的主要或特殊建設項目。
第三條 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或國家有保密要求或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由業(yè)主單位提出申請,按項目隸屬關系,經(jīng)有批準權限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設計招標,直接進行發(fā)包。
第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實行分級管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和部門及省審批立項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投標工作。指導和監(jiān)管全省的設計招、投標工作。
各市(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由本市(州)、縣(市)審批立項的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招、投標工作。但總投資數(shù)額在5000萬元以上及特級公共建筑和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qū)重要建設項目,其招、投標申報文件須預先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取得認可。投標結果應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設計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開招標。由招標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wǎng)上或其它方式發(fā)布招標公告。
(二) 邀請招標。由招標人直接向有承擔該項工程設計能力的單位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不論何種形式進行設計招標,必須有三個以上單位參與投標,方可進行評標、開標工作。
第一章 招、投標的條件和要求
第六條 實行設計招、投標的建設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 具有經(jīng)過審批機關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計劃;
(二) 具有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建設地點、規(guī)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三) 具有符合設計要求的地形圖、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勘探資料。必要的場地附近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詳細勘探資料;
(四) 具有水、電、燃氣、供熱、環(huán)保、消防、人防、通訊、市政道路、綠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礎資料或具體要求。
第七條 投標人必須持有有效設計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且設計資質符合項目要求。
第八條 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投標文件的同時還應提供信譽資料。信譽資料主要包括投標人的技術力量、獲獎、經(jīng)驗、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獲獎情況應提供有效證書復印件。
信譽資料應與投標文件正本同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內。
第九條 境外或省外單位來本省參加設計投標,必須經(jīng)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證、登記后,方能參加投標。
第十條 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供法人代表委托書及設計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招標人同時應驗證投標人設計證書及其副本。
第十一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書和《建筑工程設計投標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見附件1)編制好投標文件。
第十二條 投標人報送的投標設計文件為8份以上。其中1份為正本,供備查使用。正本文件應加蓋投標人設計文件專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及相應資格的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具體編制負責人等簽字蓋章,單獨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樣。其余文件為副本,供評標使用。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顯示或隱示投標人名稱的文字和標記。
投標人應將上述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裝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送達指定地點。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裝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送達指定地點。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文件作廢。
(一) 投標文件未按規(guī)定密封,或泄露投標人名稱;
(二) 正本文件未按規(guī)定簽字蓋章的;
(三) 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文件違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或有嚴重編制技術錯誤或達不到規(guī)定編制深度和招標書要求;
(四) 逾期送達;
(五) 境外或省外單位未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驗證的。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工程綜合資料。包括工程名稱、地址、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總投資、地形地貌等;
(二) 設計要求說明書。包括建設內容、使用功能、業(yè)主對建筑造型、風格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其他工程經(jīng)濟技術要求;
(三) 本辦法第六條(一)、(二)、(三)、(四)款的有關內容;
(四) 招標文件答疑、踏勘現(xiàn)場的時間和地點;
(五) 投標文件編制要求;
(六) 投標文件送達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 擬簽訂設計合同的主要條款;
(八) 招標的方式、資質條件及補償方式與金額;
(九) 對文件編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按項目隸屬關系,經(jīng)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 有與招標項目工程規(guī)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寫招標文件的能力;
(二) 有組織評標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有關設計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辦法另行頒發(fā)。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六條 設計招、投標的程序:
(一) 招標人填寫招標申報表(見附件2),持有關資料報告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取得認可。屬公開招標的應在投標人報名截止后將投標人名單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二) 招標人發(fā)出方案設計招標公告或邀請書;
(三) 投標人報名并向招標人提交有關材料;
(四) 向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分發(fā)設計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五) 招標人組織投標人踏勘現(xiàn)場,并對設計招標文件答疑;
(六) 投標人按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在截止時間前送達規(guī)定地點;
(七) 從評標專家?guī)熘邪磳I(yè)隨機抽取專家并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
(八) 召開評標會議,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方案,并公開各投標方案的設計單位;
(九) 招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經(jīng)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的中標通知書(見附件3);
(十) 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設計合同。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招標書15日前,持招標申報表和有關材料按項目隸屬關系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委托代理合同簽定后15日內,持招標申報表和有關材料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第十八條 備案機關應當自接受備案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核,發(fā)現(xiàn)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代理機構無相應資質、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書有重大遺漏或錯誤的或違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的,備案機關應當責令招標人中止招投標活動。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一經(jīng)發(fā)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報告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獲批準后至遲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否則變更或補充內容無效。
第二十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為:特級和一級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級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二條 開標時,招標人應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取出投標文件副本,編號后供評標委員會評定。 編號時投標人應回避。
第二十三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總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方面專家應從設計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并占總數(shù)三分之二以上。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技術專家擔任。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成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或代理機構一般應在評標前1小時內從專家?guī)熘谐槿<遥⑼ㄖu標委員會成員到指定地點參加評標。
第二十五條 評標時應根據(jù)項目需要邀請有關職能部門參加評審。評標委員會應充分考慮各職能部門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設計方案的經(jīng)濟、技術、功能和造型等進行比較。
第二十六條 評標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評標委員會成員每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在對副本文件評定后,再對投標人信譽進行評定,供定標參考。
信譽評定采用公開評分方式(見附件4)。
第二十八條 在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副本評定后,招標人當眾取出投標文件正本,確認各投標方案所屬投標人。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應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2~3個候選方案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1~2個候選方案。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根據(jù)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直接委托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在中標方案確定起15日內向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后應在7日內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當所有投標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或達不到法定投標人數(shù)時,經(jīng)評標委員會和招標人確認,并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宣布本次招標失敗,并可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三條 公開招標的,對達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jīng)濟補償及補償金額;邀請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書中明確。
經(jīng)評標委員會確認為廢標的投標方案可以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中標人應完成全過程設計。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另擇設計單位進行下階段設計的,須經(jīng)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在招標公告或邀請書中明確,并付給中標人方案設計費。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未經(jīng)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對中標方案作重大修改和變更。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對招標活動的未中標方案的知識產(chǎn)權應予尊重。不得擅自使用無補償金額的未中標方案的知識產(chǎn)權,確因需要部分使用時,應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
第四章 監(jiān)管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投標過程中履行以下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驗證投標人資質;指導和監(jiān)督招、投標工作;
(二)維護中標結果,審查中標方案轉讓情況;
(三)調解招、投標活動中的知識產(chǎn)權糾紛;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違規(guī)行為;
(五)接受招、投標單位的咨詢和質疑。
第三十八條 在招、投標實施過程中,有違規(guī)行為的,按建設部82號令《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建筑裝飾工程和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及工業(yè)建設項目設計招、投標參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數(shù),'以下'、'不足'均不含本數(shù)。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湖南省城市建筑方案競選管理實施細則》自行廢止。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職責
(一)驗證投標人資質;指導和監(jiān)督招、投標工作;
(二)維護中標結果,審查中標方案轉讓情況;
(三)調解招、投標活動中的知識產(chǎn)權糾紛;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違規(guī)行為;
(五)接受招、投標單位的咨詢和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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