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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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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實施細則

  加強法制建設,規(guī)范出版管理。下文是河北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河北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一 、 根據《河北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圖書報刊出版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細則。

  三、省新聞出版局主管全省的圖書報刊出版管理工作。市(地)縣(含縣級市。自治縣、區(qū),下同)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圖書報刊出版管理工作。

  四、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物價、海關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會同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圖書報刊出版的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郵政、鐵路、民航、交通運輸等部門應協(xié)助各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圖書報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五、 經營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fā)行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出版單位按照規(guī)定或自愿向省新聞出版局送審稿件,非出版單位編印內部資料性圖書,應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審讀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新聞出版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出版

  六、創(chuàng)辦圖書、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憲法規(guī)定的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服務的宗旨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章程;

  (二)有確定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

  (三)有與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工作業(yè)務相一致的出版范圍和編輯方針;

  (四)有明確的名稱。報紙、期刊還應有明確的版面、欄目內容、刊期、開張、版(頁)數和發(fā)行范圍  (五)有健全的機構,有符合專業(yè)要求的專職社長、總(主)編、編輯(記者)和出版、經營員;

  (六)有固定的場所和必需的物質、技術條件及專項資金;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七、申辦出版單位的審批程序:

  (一)申辦圖書出版單位,由主管單位持有關批件報省新聞出版局核,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高等學校新建出版社,在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申請時應同時向國家教育委員會申請。

  (二)申辦正式報紙,由主管單位向所在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省直單位可直接向省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省新聞出版局核準,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

  (三)申辦正式期刊,屬社會科學類的,由主管單位向省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的,由主管單位向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商省新聞出版局同意后,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

  (四)申辦非正式報紙和社會科學類期刊,由主管單位向所在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期刊,由主管單位向所在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并報省新聞出版局備案。

  省直單位申辦非正式報紙和社會科學類期刊,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

  屬自然科學、技術類期刊,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批準件報省新聞版局備案。

  (五)兩個以上單位合辦出版單位,應確定一個為主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并由為主的主管單位負責申報。

  (六)駐冀中直單位和解放軍系統(tǒng)申辦出版單位,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八、非出版單位編印供內部使用的資料性圖書,應經主管單位同意,報省新聞出版局或受委托的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并辦理內部資料圖書準印證后,方可印制。準印證一次有效。

  九、圖書報刊出版后,應按時(圖書30日、期刊15日、報紙3日內)向省新聞出版局及有關部門繳送樣本(張)。

  市(地)以下非出版單位編印的內部資料性圖書或非正式報刊,應同時向所在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繳送樣本(張)。

  需向國家有關部門繳送樣本(張)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十、圖書報刊必須完整刊載版本記錄或批準件

  十一、 委印圖書報刊不得擅自安排在無相應印制許可證的印刷廠印制。

  十二、 主管單位和主辦單位對其所屬的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及其所出版和編印的圖書報刊負有管理和監(jiān)督責任。

  十三、 報紙、期刊需變更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名稱。文種、刊期、開版(本)、定價、發(fā)行范圍以及臨時增版、增期,減版、減期,出版號外、增刊等,應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正式報紙變更主管單位或合并、分立的,由其原主管單位與接管的主管單位分別向省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變更主辦單位、名稱、文種的,由主管單位向省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變更刊期。開版、發(fā)行范圍及臨時增版、增期,減版、減期的,應經主管單位同意,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

  正式報紙的臨時增版、增期,減版、減期應按批準的日期、文種、開版等出版。其內容應與報紙的宗、編輯方針相一致,其印數、發(fā)行范圍應與主報相一致,并隨主報發(fā)行。不得單獨發(fā)售或借此提高報紙定。

  正式報紙需出版號外的,應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

  (二)非正式報紙的變更,須經所在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由其主管單位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省直單位直接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非正式報紙不得臨時增版、增期。

  (三)正式期刊變更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刊名、文種、發(fā)行范圍,屬社會科學類的,應由期刊主管單位向省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核準,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的,由主管單位向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商省新聞出版局同意后,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

  其他登記項目的變更,屬社會科學類的,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的,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報省新聞出版局核準并辦理變更手續(xù)。

  (四)正式期刊出版增刊,屬社會科學類的,應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

  屬自然科學、技術類的,應經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并報省新聞出版局備案。

  期刊出版增刊,其宗旨、開本和發(fā)行范圍應與正刊一致。

  (五)非正式期刊的變更,屬社會科學類的,應經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的,應經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構核準,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并向省新聞出版局備案。非正式期刊不得出版增刊。

  省直單位主辦的非正式期刊的變更,屬社會科學類的,報省新聞出局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的,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并報省新聞出版局備案。

  十四、出版單位需調整圖書報刊定價的,應經省物價部門審批。

  十五、報紙無故連續(xù)3個月、期刊無故半年不出版的,由原審批部門予以注銷。再出版的,應重新報批。

  十六、報社、期刊社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省新聞出版局辦理年檢手續(xù)。

  第三章 印刷

  十七、 印刷企業(yè)承印圖書報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場所;

  (二)有相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保衛(wèi)措施;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十八、 印刷企業(yè)承印圖書報刊,應經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并辦理圖書報刊印制許可證或內部資料印制許可證。

  十九、 印刷企業(yè)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中規(guī)定的承印(經營)范圍承印印刷品。

  二十、 圖書報刊印刷企業(yè)承印圖書報刊時,應驗存蓋有出版社公章的發(fā)排單、付印單或內部資料性圖書準印證,查驗報刊登記證或非正式報刊登記準印證。承印省外圖書報刊的,還應驗存來冀印制許可證。

  印刷企業(yè)在辦理承印圖書報刊手續(xù)時,應驗存委印單位的介紹信,登記業(yè)務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和工作證)。

  以上供驗存、查驗的證、單均須是原件。

  二十一、 圖書報刊印刷企業(yè)承印圖書報刊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印制有國家禁止刊載內容的圖書報刊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二)所承印的出版物,必須刊印版本記錄、批準件號及本企業(yè)的注冊名稱和詳細地址;

  (三)不得擅自加印和銷售;

  (四)不得擅自增減內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版型租借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復制、印刷。

  二十二、 圖書報刊印刷企業(yè)對所承印的圖書報刊應進行登記備案,留存樣本(張),并定期向原審批的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送。

  二十三、 圖書報刊印刷企業(yè)應按規(guī)定期限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年檢手續(xù)。

  第四章 發(fā)行

  二十四、 從事圖書報刊總發(fā)行業(yè)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yè)場所;

  (二)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資金、倉儲、運輸設備;

  (三)有相應數量和經營能力的發(fā)行人員;

  (四)有承擔責任的主管單位和健全的業(yè)務、財務管理制度;

  (五)有向全國(含農村、邊遠地區(qū))發(fā)運圖書報刊的發(fā)貨能力和備貨能力;

  (六)屬國家正式編制的國有出版或發(fā)行單位;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前款(一)、(二)、(三)、(五)、(七)項條件的國有或集體單位可申辦零售和租賃經營。

  二十五、 從事圖書報刊發(fā)行業(yè)務,應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辦總發(fā)行業(yè)務,由主管單位向省新聞出版局專項申報,經核準,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

  (二)申辦二級批發(fā)業(yè)務,應經所在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

  (三)申辦零售(租賃)或臨時零售業(yè)務,應向所在地縣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領取許可證;

  (四)在經營地點以外場所舉辦展銷活動,應經所在市(地)新聞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核批。

  經審批同意領取許可證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十六、 省外單位來冀開辦圖書報刊發(fā)行站、代辦站等,應持本單位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依照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十七、 從事圖書報刊發(fā)行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一證多家經營;

  (二)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和出借許可證;

  (三)不得超范圍經營包銷類、教材類、內部發(fā)行類。進口類圖書報刊;

  (四)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走私人境的出版物;

  (五)不得經營非出版單位編印的內部資料性圖書和非正式報刊;

  (六)不得向無圖書報刊零售(租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批發(fā)圖書報刊;

  (七)不得從無圖書報刊批發(fā)許可證的單位購進圖書報刊從事經營活動;

  (人)圖書報刊發(fā)行單位應如實填寫圖書報刊進銷登記表,以備查驗。

  二十八、 從事圖書報刊發(fā)行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停業(yè)、歇業(yè)或變更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向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手續(xù)。

  二十九、 國家新聞出版署或省新聞出版局明令查禁或停止發(fā)行的圖書報刊,發(fā)行單位應及時上交、停止發(fā)行和出租,不得拖延或轉移。給發(fā)行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三十、 發(fā)行單位應按規(guī)定期限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年檢手續(xù)。

  三十一、 凡經營或中介經營成批托運、運輸、郵寄圖書報刊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承接或提貨業(yè)務時,須驗存由當地縣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在交接過程中應嚴格檢驗,發(fā)現非法出版物應立即向所在地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處罰

  三十二、 對出版、印制、發(fā)行單位和其他單位或個人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由縣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三十三、 縣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正在印制、運輸、銷售、出租載有國家禁止刊載內容的圖報刊和非法出版的圖書報刊,可以采取責令暫停印制、出售和封存、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市(地)以下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封存、扣押措施,事后應立即報告省新聞出版局,省新聞出版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三十四 、 非出版單位未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出版內部資料性圖書、非正式報刊或不按批準項目印制和發(fā)送的,責令其停止印發(fā),沒收圖書報刊和非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五、 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圖書報刊不按規(guī)定刊載版本記錄的;

  (二)拒絕繳送或屢次遲送圖書報刊樣本(張)的;

  (三)違反印刷管理規(guī)定委印圖書報刊的;

  (四)申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十六、 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發(fā)行,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經營額2倍以下罰款。

  (一)未經省新聞出版局批準,擅自出版報紙或期刊的臨時增版、增期、增刊,減版、減期和改變開版的;

  (二)以書號出版報刊或以報刊號出版圖書的;

  (三)應專題報批出版的圖書、作品而未履行報批手續(xù),或履行了報批手續(xù),但印數趁出核準數量的。

  三十七、 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發(fā)行,沒收、銷毀圖書報刊,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撤梢出版登記。

  (一)出版的圖書報刊中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刊載內容的;

  (二)違反規(guī)定辦理協(xié)作出版、自費出版,代印、代發(fā)業(yè)務的;

  (三)出賣或變相出賣書號、刊號或報刊版面的;

  (四)盜印其他出版單位圖書報刊的:

  三十八、 利用購買的書號、刊號、報刊版面及其他方式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其停止發(fā)行,沒收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處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

  三十九、 印刷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經營額2倍或2萬元以下罰款。

  (一)承印圖書報刊不按規(guī)定登記的;

  (二)超范圍承印圖書報刊的;

  (三)轉讓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或內部資料印制許可證的;

  (四)承印未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內部資料性圖書或非正式報刊的。

  四十、 印刷企業(yè)申請圖書報刊印制許可證時弄虛作假、拒絕辦理年檢或換證手續(xù)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

  四十一、 圖書報刊印刷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一)擅自加印或銷售所承印的圖書報刊的;

  (二)擅自轉讓、租借所承印的圖書報刊的紙型及印版底片的。

  四十二、 印刷企業(yè)擅自承印圖書報刊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

  四十三、 印刷企業(yè)承印或自行印制、銷售違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經營額1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四十四、 發(fā)行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經營額1倍以下罰款。

  (一)拒報、瞞報、虛報進銷、存貯圖書報刊情況的;

  (二)進銷內部資料性圖書或非正式報刊的;

  (三)違反規(guī)定超范圍發(fā)行圖書報刊的;

  (四)不按規(guī)定渠道批發(fā)或進銷圖書報刊的。

  四十五、 發(fā)行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一)擅自辦理圖書報刊總發(fā)行或二級批發(fā)業(yè)務的;

  (二)轉讓、租借、買賣圖書報刊二級批發(fā)許可證或圖書報刊零售(租賃)許可證的。

  四十六、 發(fā)行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一)銷售非法出版的和國家明令禁止發(fā)行的圖書報刊的;

  (二)非法辦理圖書報刊代印、代發(fā)業(yè)務的;

  (三)非法辦理租型造貨或參與買賣書號、刊號或報刊版面的;

  (四)盜印、擅自加印出版單位圖書報刊的。

  四十七、 無證經營圖書報刊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

  四十八、 經營或中介經營圖書報刊成批托運、運輸、郵寄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guī)定擅自辦理承接或提取成批圖書報刊業(yè)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

  四十九、 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財政部門應視財力盡力保證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辦案經費。

  五十、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登記證或許可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同時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或注銷相應的經營項目。

  五十一、 對單位違反出版管理的行為,除給予單位行政處罰外,其主管單位應視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五十二、 對舉報或協(xié)助查處非法出版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從重處罰。

  五十三、 新聞出版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時,應持有省政府法制機構制發(fā)的《行政執(zhí)法證》,受檢查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和刁難。

  凡拒絕、阻撓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子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四、 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五、 新聞出版管理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jiān)察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六、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強制執(zhí)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

  五十七、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出版單位系指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創(chuàng)辦的出版社、報社、期刊社和法人出版報紙、期刊設立的編輯部。

  (二)圖書報刊系指書籍、報紙、期刊、畫冊;掛歷、年歷、臺歷、年畫和圖片等出版物(含出版單位編輯出版的圖書報刊和非出版單位編印的內部資料性圖書、非正式報刊等)。

  (三)印刷企業(yè)包括專營或兼營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油印、謄寫、打印等印刷業(yè)務的企業(yè)。

  (四)發(fā)行系指經營圖書報刊總發(fā)行、二級批發(fā)、零售(租賃)業(yè)務的行為。

  (五)總發(fā)行系指圖書報刊印制完成后統(tǒng)一歸本出版單位或某個發(fā)行單位承擔發(fā)行總責,組織一級批發(fā)的發(fā)行行為。

  (六)二級批發(fā)系指從新華書店、出版社、報刊社批進圖書報刊進行轉批的行為。

  (七)非法出版物系指未經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印制的在社會上公開發(fā)行的圖書報刊:

  (1)偽稱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制的圖書報刊;

  (2)盜用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名義印制的圖書報刊;

  (3)盜印并在社會上公開發(fā)行的圖書報刊;

  (4)在社會上公開發(fā)行的、不署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圖書報刊;

  (5)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的圖書報刊;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的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圖書報刊;

  (7)其它非出版單位印制的供公開發(fā)行的圖書報刊。

  (8)以買賣書號、刊號或報刊版面,違反協(xié)作出版、代印代發(fā)規(guī)定印制的圖書報刊。

  五十八、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本級在內。

  五十九 從事印刷業(yè)務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細則的規(guī)定辦理。

  六十 本細則由河北省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六十、 本細則由河北省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六十一、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圖書、報刊出版管理,促進圖書、報刊出版事業(yè)的繁榮和發(fā)展,保護圖書、報刊出版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使圖書、報刊出版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關聯法規(guī):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圖書、報刊出版,系指圖書、報刊的出版、印刷、發(fā)行、出租等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省內從事圖書、報刊出版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圖書、報刊出版工作必須遵憲法規(guī)定的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不斷提高出版物質量。

  關聯法規(guī):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圖書、報刊出版工作的領導,鼓勵優(yōu)秀圖書、報刊的出版;對具有重要思想價值、學術價值、科學價值和藝術價值的圖書、報刊的出版,要給予積極的扶持。

  第二章 出 版

  第六條 成立圖書出版單位,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后,到當地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

  第七條 創(chuàng)辦報刊,須嚴格履行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登記手續(xù)。

  報刊改變原審查批準的重大項目或者出版增刊,須重新報批。報刊停刊須向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注銷登記。

  第八條 圖書、報刊禁止刊載下列內容:

  (一)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進行反動宣傳的

  (三)宣揚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的;

  (四)傳播封建迷信的;

  (五)歪曲事實真相的;

  (六)誹謗、誣陷他人的;

  (七)傷害民族感情的;

  (八)妨礙依法審理案件的;

  (九)其他違憲法和法律以及國家明令禁止刊載的。

  關聯法規(guī):

  第九條 圖書、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專業(yè)分工從事出版活動。

  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選題計劃和出版計劃的報批制度。

  第十條 圖書出版單位不得用書號出版或者變相出版報刊;報刊出版單位不得用報刊號出版或者變相出版圖書和其他報刊。

  第十一條 出版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協(xié)作出版、代印代發(fā)、自費出版和圖書、報刊定價標準的各項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出版單位不得出賣或者變相出賣、轉讓書號和報刊號(含增刊號)。

  第十三條 出版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在圖書、報刊上標明版權記錄。

  第十四條 出版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繳送樣本(張)。

  第十五條 非出版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fā)行的圖書、報刊。

  非出版單位編印內部使用的收取工本費的資料性圖書,須經主管單位同意,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準印證》,方可印刷。

  第十六條 掛歷、年歷畫、年畫等作為正式出版物,應當由有關的專業(yè)出版單位出版。個別部門確有特殊需要印刷的,應當履行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手續(xù)。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收買、假冒、偽造或者不署名等手段出版圖書、報刊;不得盜印、非法加印出版單位的圖書、報刊。

  第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及其他新聞機構,不得登載、播放非正式出版的圖書、報刊和違反本條例出版的圖書、報刊的消息和廣告。

  第三章 印 刷

  第十九條 開辦印刷企業(yè)和其他專營兼營印刷業(yè)務的,須履行國家規(guī)定的報批手續(xù),并接受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專營或者兼營圖書、報刊印刷業(yè)務的印刷企業(yè),須按規(guī)定辦理《圖書、報刊印制許可證》。

  第二十條 持有《圖書、報刊印制許可證》的印刷企業(yè)承印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刊時,必須與出版單位直接辦理承印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印刷企業(yè)承印本條例第 十五條規(guī)定的印刷品,必須驗明有關證件,按規(guī)定的手續(xù)辦理承印業(yè)務。

  第二十二條 印刷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印刷非法出版的圖書、報刊,不得承印非出版單位和個人委托印刷的正式出版的圖書、報刊;對承印的圖書、報刊,不得擅自將型版等轉讓、租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四章 發(fā) 行

  第二十三條 開辦圖書、報刊零售和租賃店(攤),須經縣以上圖書、報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fā)給《圖書、報刊零售(租賃)許可證》,向當地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

  國營發(fā)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從事經營活動。

  集體發(fā)行單位一律不準經營圖書、報刊的總發(fā)行業(yè)務;經營圖書、報刊的二級批發(fā)業(yè)務,須經市(地)圖書、報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fā)給《書刊批發(fā)許可證》,向當地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

  個體、私營書店(攤)一律不準經營圖書、報刊批發(fā)業(yè)務。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圖書、報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均不得經營圖書、報刊的發(fā)行業(yè)務。

  第二十五條 發(fā)行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關于圖書、報刊發(fā)行范圍的規(guī)定。國營發(fā)行單位只準發(fā)行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刊;集體發(fā)行單位和個體、私營書店(攤),只準按國家規(guī)定范圍銷售、出租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刊。進口的圖書、報刊,由外文書店或其委托的銷售點銷售。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出版的圖書、報刊和非出版單位編印的內部使用的資料性圖書進入市場。禁止銷售、出租走私入境和反動、淫穢等違禁的圖書、報刊。

  第二十七條 省外的圖書、報刊出版單位,委托我省印刷、發(fā)行單位代印、代發(fā)圖書、報刊,須履行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手續(xù)。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圖書、報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圖書、報刊的出版活動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向各級圖書、報刊出版行政管理人員核發(fā)《河北省出版管理證》。

  圖書、報刊出版行政管理人員持《河北省出版管理證》,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印刷、發(fā)運、銷售的圖書、報刊,對違反本條例的圖書、報刊,可以根據有關規(guī)定封存或者收繳;

  (三)調查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和與之有關的活動。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圖書、報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宣傳貫徹圖書、報刊管理法律、法規(guī)成績顯著的;

  (二)編輯、出版、印刷、發(fā)行優(yōu)秀圖書、報刊成績顯著的;

  (三)在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方面成績突出的;

  (四)檢舉、揭發(fā)、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非法成立出版單位的,予以取締。凡非法出版單位或者個人以收買、假冒、偽造、不署名等手段,出版圖書、報刊和盜印、擅自加印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刊的,除沒收非法出版的圖書、報刊和非法所得外,并處非法出版物總定價一至二十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出版單位違反本條例出版圖書、報刊,責令其停止出版,沒收違禁書刊和非法所得,并處出版物總定價一至二十倍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并處停業(yè)整頓、撤銷登記和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收繳違反本條例的圖書、報刊使從合法渠道進貨的銷售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原出版單位或者發(fā)貨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出版單位不按專業(yè)分工從事出版活動的,出賣、變相出賣、轉讓書號和報刊號(含增刊號)或者混用書號、報刊號出版書刊的,印刷企業(yè)擅自出賣、轉讓承印的圖書、報刊型版的,分別給予警告,沒收其非法所得,處非法所得一至二十倍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停業(yè)整頓或者撤銷登記,收回許可證,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十五條 凡制作、復制、販賣(運)、出租、傳播宣傳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的圖書、報刊,情節(jié)輕微,經營數額小的,沒收其書刊和非法所得,并處總定價一至十倍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經營數額大的,并總定價一至二十倍的罰款。

  凡制作、復制、販賣(運)、出租、傳播內容反動、淫穢圖書、報刊的,由公安部門和圖書、報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其圖書、報刊和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一二至十倍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收回許可證和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圖書、報刊印刷企業(yè)擅自印刷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刊的;

  (二)專營或兼營圖書、報刊印刷業(yè)務的印刷企業(yè)擅自變更圖書、報刊的內容或者增加印數的;

  (三)專營或兼營圖書、報刊印刷業(yè)務的印刷企業(yè)承印違反本條例的圖書、報刊和其他非法出版的圖書、報刊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超越范圍經銷圖書、報刊或者把圖書、報刊的批發(fā)業(yè)務承包給不準經營批發(fā)業(yè)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從事圖書、報刊批發(fā)、零售、出租業(yè)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按合法渠道進貨,經營違反本條例的圖書、報刊或者擅自提高圖書、報刊定價的。

  第三十七條 報紙一個月以上,期刊六個月以上不出版者,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報刊登記證。

  第三十八條 對拒絕、阻礙圖書、報刊出版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法規(guī):

  第三十九條 圖書、報刊出版行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違法亂紀,玩忽職守,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圖書、報刊出版行政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作出決定并負責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沒收款、罰款及收繳的圖書、報刊,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本數。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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