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房產稅施行細則
貴州省房產稅施行細則
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于2012年開始推行。下文是貴州省房產稅施行細則,歡迎閱讀!
貴州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全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情況,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征收。
城市: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本條所指城市,只包括市區(qū),不包括農村。
縣城:指各縣(特區(qū)、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關。 建制鎮(zhèn):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制鎮(zhèn)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礦區(qū):指工商業(yè)比較發(fā)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guī)定的建制鎮(zhèn)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zhèn)的大中型工礦企業(yè)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的征稅范圍具體劃分,由市、縣、特區(qū)(區(qū))人民政府核定。
第三條 凡開征房產稅地區(qū)范圍內的公私房產,均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guī)定繳納房產稅。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房產出租,產權所有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負責繳納;出租人與承租人同在房產所在地的,承租人有代收和轉交納稅繳款書的義務。承租人如不及時轉交,影響稅款及時入庫的,承租人應負滯納稅款的責任。
承租人使用房產,以支付修理費抵交房產租金的,應由產權所有人依照規(guī)定繳納房產稅。
房產產權或典權轉移時,如有欠稅未交,接受產權或典權人應負責補交房產稅。
第五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 30% 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jù),或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記載"固定資產"(房產原值),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或重新評估房產原值,并按核定或重估的原值一次減除 30% 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汁稅依據(jù)。
第六條 《條例》第五條一至五項規(guī)定免納房產稅的房產,均只限于單位本身自用和個人非營業(yè)用的房產。這些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yè)務用的生產、營業(yè)用房不屬免稅范圍, 應征收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
(一)經政府部門明令拆除或禁止使用的房屋,以及經有關部門鑒定,屬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產稅。
(二)企業(yè)辦的各類學校、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三)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四)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改為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從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產稅 3 年。
(五) 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yè)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yè)使用的,在施工期間,免征房產稅。基建工程結束后,施工企業(yè)將這些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 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按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六)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房產,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行企合一的單位也照此原則辦理。
(七)經省稅務局批準,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的房產。
第八條 對于征收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由其所在的市、縣、特區(qū)(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稅照顧。
第九條 按照《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房產所在地市、縣、特區(qū)(區(qū))稅務局批準。
第十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每半年征收1次,每年的4月、10月為房產稅的繳納期限。
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其繳納期限,由當?shù)囟悇諜C關視具體情況核定,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從辦理驗收手續(xù)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依照當?shù)囟悇諜C關規(guī)定的期限,將現(xiàn)有房屋的坐落(街道名稱及門牌號數(shù))、構造(鋼筋混凝土、磚木結構等)、間數(shù)、面積(平方米)、房屋原值、新舊程度等情況,據(jù)實向當?shù)囟悇諜C關申報登記。新建或購買的房屋,應于建成或者購買后的30日內申報登記。
納稅人轉移產權或者在擴建、改裝后變更原值的,應于變更、轉移或竣工后30日內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房產稅的其他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根據(jù)工作需要,稅務機關可委托有關單位代征房產稅,發(fā)給《代征證書》,并在代征稅款 5% 以內酌情提給代征手續(xù)費。
第十三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當?shù)囟悇諜C關可酌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同稅務機關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罰款,然后在10日內向上級稅務機關申報復議。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申訴人對答復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各市、縣、特區(qū)(區(qū))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細則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并抄送省稅務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1986年10月1日起隨同《條例》一并施行。
房產稅注意事項
1、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對投資聯(lián)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qū)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jù),計征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shù)囟悇諜C關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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