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
關于開展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
交通秩序包括車輛行駛、停放秩序,行人走路秩序和占用道路施工作業(yè)、擺攤設點秩序等由國家法律、交通法規(guī)和人們的道德風尚來維護。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guī)黻P于開展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供大家參考!
關于開展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范文一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務水平,為打造魯蘇豫皖交界地區(qū)科學發(fā)展高地和廣大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交通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市公安局將在2012年2月16日至5月25日,集中時間、集中警力、集中精力,以治亂治堵為重點,組織開展“奮戰(zhàn)一百天、打好主動仗”城區(qū)交通秩序集中攻堅戰(zhàn),現(xiàn)就進一步加強城區(qū)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重點整治區(qū)域菏澤市區(qū)中華路、人民路、長江路、牡丹路
二、重點整治內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分對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具有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的,依法從嚴查處1、機動車無牌無證行駛2、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警指揮行駛3、故意遮擋號牌4、機動車隨意調頭5、摩托車不走專用道6、機動車亂停亂放7、接送學生車輛占壓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8、非機動車進入機動車道9、非機動車逆向行駛及不按交通信號燈行駛10. 行人亂行亂穿、翻越護欄對不聽勸阻,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于發(fā)生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敬請廣大人民群眾大力監(jiān)督,踴躍舉報,對于舉報屬實并提供有價值影像資料的給予一定獎勵,舉報電話:0530-5352122 屬于執(zhí)法民警不作為的,及時舉報,舉報電話:0530-3336161 四、違法本通告,將依法景象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菏澤市公安局
二月十六日
關于開展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范文二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qū)交通秩序管理,市交警支隊將組織開展交通秩序綜合整治行動,嚴厲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現(xiàn)通告如下:
一、整治違規(guī)車輛上路。重點整治:無牌無證、假牌假證、挪用號牌、遮擋號牌、污損號牌以及各種改(拼)裝、報廢車輛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打擊盜搶機動車違法行為。
二、整治車輛違規(guī)行駛。重點整治:各種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駛、無證駕駛、闖紅燈、違規(guī)掉頭,各種車輛亂停亂放、擠占人行道等違法行為;
三、整治摩托車、電動車違規(guī)。重點整治:駕乘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闖紅燈、逆行、超速等違法行為;騎電動車以及助力車、人力車等非機動車輛占道、逆向行駛和闖紅燈、隨意橫穿等違法行為。
四、整治行人隨意亂穿。重點整治:行人不按規(guī)定走人行道、人行橫道線和闖紅燈等違法行為。
五、自本通告之日起,將組織聯(lián)合執(zhí)法行動,依法嚴厲查處各種交通違法和影響交通的違法行為。
黃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1月15日
關于開展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范文三
為切實加強城市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管理長效機制建設的意見》(淄政發(fā)〔2014〕6號)文件要求,縣政府決定,在全縣開展整頓道路交通秩序活動,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頓時間
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整頓范圍
(一)“四非”機動車:非法生產、改裝、拼裝、報廢回收機動車。
(二)重點車輛:報廢車、渣土車、大中型客車、重中型貨車、七座以上面包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等。
(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無牌、無證,變造、偽造機動車號牌,挪用機動車號牌,超員,超載,酒后駕駛,亂停亂放、不各行其道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三、處罰依據(jù)
(一)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予以收繳,強制報廢,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變造、偽造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予以收繳,處2000元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變造、偽造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予以收繳,處2000元罰款,十日以下拘留。
(四)使用變造、偽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登記證書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予以收繳,處2000元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使用變造、偽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予以收繳,處2000元罰款,十日以下拘留。
(六)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依照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七)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未達20%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處200元罰款,扣留機動車。
(八)對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
(九)違規(guī)停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違規(guī)停車駕駛人拒絕駛離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處100元罰款。
(十)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十一)對超限運輸車輛擅自行駛公路橋梁(車貨總重超限)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大人民群眾要積極參與,共同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鼓勵廣大人民群眾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電話:0533-2139244
本通告自2014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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