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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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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昆明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制定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昆明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全文,希望大家喜歡!

  昆明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云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氣象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連陰雨、寒潮、低溫、霜凍、暴雪、冰雹、雷電、大風、大霧、高溫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完善氣象災害綜合防御體系,鼓勵氣象災害防御研究及技術創(chuàng)新,將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建設納入政府綜合考評體系,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jiān)測、預報、預警以及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qū)域和防御規(guī)劃,制定防御對策和措施,并組織開展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區(qū)域性經濟開發(fā)、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中小學科普宣傳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yǎng)和提高中小學生氣象災害防御意識。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象災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設立氣象工作站(服務站),配備專(兼)職氣象信息員,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宣傳教育、氣象設施與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遞、氣象災情報告等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氣象災害防御捐贈物資和資金,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fā)區(qū)和其他需要重點氣象保障的區(qū)域,覆蓋氣象災害監(jiān)測和預警,提供專項氣象服務保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或者擅自移動、關停氣象探測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播發(fā)的設施設備。

  第九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工業(yè)和信息化、國土資源、水務、農業(yè)、林業(yè)、園林綠化、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民政等相關部門,建立數(shù)據(jù)共享平臺,匯交氣象探測和氣象災情相關資料。

  第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設集約共享、全媒體融合、按需推送的氣象災害防御信息發(fā)布平臺,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利用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電視、廣播、報紙、互聯(lián)網(wǎng)媒體等方式,向公眾發(fā)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氣象災害預警由低至高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fā)布的信息內容和結論,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氣象信息,不得傳播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信息。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抗旱應急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在重點經濟作物主產區(qū)、林區(qū)、生態(tài)保護區(qū)、重點水資源保護區(qū),開展常態(tài)化人工增雨。

  農業(yè)、林業(yè)、水務、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各自職責,做好農業(yè)抗旱、森林防火、庫塘蓄水、抗旱物資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時開展城市內澇、洪水災害、地質災害的防范以及交通疏導、搶險救災等工作。

  水務、滇池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防汛期前,組織疏浚河道、維護防洪設施設備,做好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重要險段的巡查。

  第十五條 寒潮、霜凍、道路結冰、暴雪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公安、交通運輸、城管綜合執(zhí)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疏導交通、清除道路積雪積冰,指導生產經營維護單位采取防寒、防凍、除霜除冰(雪)措施,保障城鄉(xiāng)交通和水、電、氣的正常運行。

  農業(yè)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農戶和農業(yè)生產經營單位做好種植、養(yǎng)殖業(yè)的保暖、防凍工作。

  林業(yè)、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預防和減少災害損失。

  第十六條 大風季節(jié)和風災影響較為嚴重的區(qū)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高空作業(yè)、建筑工地的施工單位加強防風安全管理,加固臨時設施。

  城管綜合執(zhí)法管理部門應當對廣告牌等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管理責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隱患或者拆除。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監(jiān)督檢查船舶航運等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采取避險措施。

  第十七條 大霧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或者大霧天氣出現(xiàn)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施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機場高速路限速、限行、封閉等安全管制措施。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機場、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設大霧監(jiān)測設施,及時與相關部門共享監(jiān)測信息,實時發(fā)布大霧警示信息。

  大霧橙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學校、幼托機構應當停止戶外教學活動;用人單位應當減少或者不予安排戶外作業(yè);必須進行戶外作業(yè)的,應當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者采取限時輪崗措施。

  第十八條 在易受冰雹災害影響的烤煙、林果等主要經濟作物主產區(qū),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冰雹災害的調查和研究,為人工防雹工作配備專業(yè)人員和設備、設施。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科學布設人工防雹作業(yè)點,適時開展人工防雹作業(yè)。

  第十九條 高溫天氣出現(xiàn)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防暑降溫措施有關規(guī)定,重點幫助老、弱、病、殘、孕、幼人群高溫防護。用人單位合理調整工作時間,減少或者停止安排戶外作業(yè)。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行業(yè)標準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管;

  (二)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區(qū)(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guī)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yè)建設工程,由各行業(yè)管理部門進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雷電防護裝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被檢測單位應當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及時報送行業(yè)主管部門,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中發(fā)現(xiàn)的防雷安全隱患進行限期整改。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報送情況、防雷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抽查和通報。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水務、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農業(yè)、林業(yè)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聯(lián)合制作和發(fā)布由氣象因素引發(fā)的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病蟲害等次生及衍生災害(風險)預警信息。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推出適合本市氣象災害特點的氣象指數(shù)保險險種,鼓勵單位和個人參保。

  氣象主管機構依法、據(jù)實提供保險理賠所需的氣象災害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納入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氣象災害發(fā)生后,組織有關部門和企事業(yè)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消除災害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同時做好災情調查評估、災后救助等后期處置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救援資金投入機制,完善本級氣象災害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儲備、調運、分發(fā)、使用制度,保障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實際需求。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氣象災害防御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未執(zhí)行響應流程的;

  (三)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未按照規(guī)定處置或者處置不當,導致重大損失的;

  (四)未按照要求匯交氣象探測和氣象災情相關資料的;

  (五)發(fā)生氣象災害事故隱瞞、謊報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更改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fā)布的信息內容和結論的、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氣象信息的、傳播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信息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損毀、侵占或者擅自移動、關停氣象探測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播發(fā)設施設備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已有雷電防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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