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除名決議
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并要求進行貫徹執(zhí)行的重要指導性公文。一般具有權威性和指導性。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guī)睃h員除名決議,供大家參考!
黨員除名決議范文一
支部關于開除xx黨籍的決議
20xx年8月4日下午14時30分,xx黨支部在會議室召開黨員大會,應到正式黨員27人,實到24人(其中預備黨員2人,xxx在外地服刑),會上宣讀了xx省x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和xx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宣讀xxx所犯企業(yè)(公司)受賄錯誤的事實材料,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和第一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提請支部大會審議。經大會舉手表決,22名黨員一致同意給予xxx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除名決議范文二
各支部(黨委、總支):
姜小軍,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江山市雙塔街道天余村人,2009年5月入黨。
經街道紀工委查明:姜小軍和妻子鄭水清于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姜婷。2013年1月9日,姜小軍和鄭水清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又生育第二個小孩,男性,取名姜皓晟。
姜小軍不但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計劃外超生一個孩子,嚴重違反黨紀條例,而且對自己的違紀問題和錯誤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態(tài)度不端正,不接受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組織對他的違紀問題進行黨紀調查處理,不履行黨員義務,其行為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2015年3月16日,天余村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表決,通過了給予姜小軍黨員除名的決議。鑒于姜小軍同志的嚴重違紀事實和村支部決議意見,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姜小軍黨員除名。
本決定自2015年3月16日開始生效。
雙塔街道黨工委
3月16日
黨員除名決議范文三
局屬各基層黨組織:
按照市委組織部《關于開展黨員組織關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組通〔2015〕65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黨員組織關系排查的通知》(泰組通〔2016〕7號)文件要求,2015年10月以來,局黨委所屬基層黨組織深入開展黨員組織關系排查和清理,對所有黨員逐一登記造冊。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業(yè)泰州華廈集團公司黨支部(二建公司)于2011年7月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對其所屬能聯(lián)系的黨員按照便于參加組織生活的原則幫助轉移組織關系,但仍有劉傳玉、鄒方亮、魏文根等3名黨員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lián)系。(見附表)
現(xiàn)依據黨章黨規(guī)和《從嚴規(guī)范民主評議黨員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細則(試行)》(泰組發(fā)〔2013〕17號)、《關于轉發(fā)<關于印發(fā)江蘇省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組發(fā)〔2014〕11號)及本次黨員排查清理的相關要求,經2016年11月24日局黨委會研究,決定對超過6個月未與黨組織聯(lián)系、且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lián)系的原泰州華廈集團公司劉傳玉、鄒方亮、魏文根等3名黨員,按自行脫黨進行組織處置,并從黨內除名。
特此決定。
中共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員會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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