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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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費用,包括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和有關稅金。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具體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執(zhí)行國務院行業(yè)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本省行業(yè)造價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yè)工程造價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分為統(tǒng)一計價依據、行業(yè)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三)人工單價、材料和設備預算價格、施工機械臺班單價以及有關工程造價調整規(guī)定;
(四)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計價依據。
第六條 統(tǒng)一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發(fā)布。
第七條 行業(yè)計價依據按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其中人工單價、材料和設備預算價格、施工機械臺班單價以及有關費用執(zhí)行相關行業(yè)規(guī)定。
第八條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yè)根據建設工程實際情況進行編制,或者委托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認。
第九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發(fā)布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信息。
市(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材料預算價格的編制、材料價格信息的發(fā)布,并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為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十條 鼓勵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計價中開發(fā)、應用計算機軟件。采用本省統(tǒng)一計價依據開發(fā)的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應當經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鑒定。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應當由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單位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應當根據投資估算指標和建設期間的價格變動因素進行編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在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范圍內,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單位估價表和建設期間的價格變動因素進行編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十四條 施工圖預算應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范圍內,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單位估價表和建設工程所在地當時的材料預算價格或調整系數進行編制。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及統(tǒng)一的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編制。招標投標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制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標底應當由符合標底編制條件的招標人或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標底在開標前不得泄露。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企業(yè)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竣工結算文件。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企業(yè)提出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后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審查意見。逾期未提出審查意見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第十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或者概預算人員從業(yè)資格。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可以根據委托承攬下列業(yè)務:
(一)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評價;
(二)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三)合同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
(四)建設項目各階段的建設工程造價控制;
(五)建設工程結算爭議的鑒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業(yè)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承攬業(yè)務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得以同一咨詢文件分別為多方編制、審核建設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加蓋編制單位印章,并由相應專業(yè)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概預算人員簽字和加蓋資格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對所承攬的項目進行登記,建立嚴格的編制、審核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依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編制、審核建設工程造價,不得弄虛作假、抬價、壓價或者附和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人員,應當在其資質證書或者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活動。禁止超越資質證書或者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禁止轉讓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yè)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同意;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舉或者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檢舉或者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資質等級的;
(二)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
(三)不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xù)的;
(四)超越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的。
第三十條 未經注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概預算人員從業(yè)資格證書而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概預算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注冊造價工程師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概預算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注銷其資格證書,收回執(zhí)業(yè)資格印章或者從業(yè)資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內不得參加注冊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或者概預算人員從業(yè)資格考試:
(一)在申請注冊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zhí)業(yè)或從業(yè)的;
(三)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zhí)業(yè)或從業(yè)的。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工程造價兩種含義
第一種含義:工程造價是指建設一項工程預期開支或實際開支的全部固定資產投資費用。也就是一項工程通過建設形成相應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需用一次性費用的總和。這一含義是從投資者—業(yè)主的角度來定義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工程造價就是指工程價格。即為建成一項工程,預計或實際在土地市場、設備市場、技術勞務市場,以及承包市場等交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裝工程的價格和建設工程總價格。
通常是把工程造價的第二種含義只認定為工程承發(fā)包價格。它是在建筑市場通過招投標,由需求主體投資者和供給主體建筑商共同認可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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