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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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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來人口是指現住地與戶口登記地不一致的人,具體的講就是指那些現居住在本市半年以上但其戶口登記在外省市的人口。下文是外來人口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外來人口管理辦法一

  一、按規(guī)定年滿18歲以上具有行為能力的暫住人口應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持身份證、租房協(xié)議、《房屋所有權證》等證明文件,到當地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辦理《暫住證》。

  二、年滿16歲具有行為能力的暫住人口擬暫住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到有關部門進行備案,辦理有關手續(xù),年滿16歲以上沒有行為能力的暫住人口暫住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由監(jiān)護人帶領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備案,辦理有關手續(xù)。

  三、探親、防友、旅游、就醫(yī)、公出等暫住人口按規(guī)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暫住人口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原登記部門申報注銷登記。

  四、發(fā)現暫住人口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外來人口管理辦法二

  1.目的

  為加強外來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qū)的管理,確保安全。

  2.范圍

  適用于進入公司生產區(qū)的所有外來人員。

  3.責任者

  安全部、保衛(wèi)科、工程部、各施工單位。

  4.程序

  4.1各類外包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4.2外包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qū)作業(yè)前,須由負責外包部門及外包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管理規(guī)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

  4.3我公司與外包單位屬于甲方、乙方關系,按有關規(guī)定,乙方在施工中發(fā)生事故,責任自負。

  4.4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qū)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guī)定。

  4.5外包單位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zhí)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經安全保衛(wèi)部門同意。

  4.6外來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yè)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yè)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4.7外包單位在場區(qū)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

  4.8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yè)時,外包單位要設有安全監(jiān)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志,嚴禁利用公司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建筑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4.9外包單位所用的木工圓鋸等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4.10外包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qū)使用。

  4.11外包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負責外包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外包部門按照規(guī)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單位的露天機電設備,使用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4.14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距離,電焊作業(yè)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

  4.15外包單位焊工動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時,須按本公司制度規(guī)定辦理動火手續(xù)。

  4.16外包單位人員須進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貯槽)作業(yè)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化工部四十一條禁令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作好各項安全防范工作,報經安全部批準后,方可入內工作。

  4.17外包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yè)時,須報安全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4.18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臺板等,未經本公司安全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

  4.20外來人員在作業(yè)中,不準將化工原料桶隨意拿來當腳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種上下層交叉作業(yè)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顧措施,以防發(fā)生事故。

  4.21外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yè)完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4.22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禁煙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4.23外包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作到輕放輕卸、文明裝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

  4.24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yè)無關的生產區(qū)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4.25因外包單位人員在生產區(qū)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后果,全部責任應由外包單位負責。

  4.26本公司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監(jiān)督管理。

  4.27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qū)發(fā)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外來人口管理辦法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來人口管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江蘇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外來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員,以及在本市行政轄區(qū)內跨縣(市)、鄉(xiāng)(鎮(zhèn))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蘇州市外來人口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指導、檢查和協(xié)調全市外來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是外來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負責外來人口的登記、發(fā)證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居(村)民委員會及外來人口較多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應當協(xié)助公安機關做好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外來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外來人口應當遵紀守法,服從管理。

  第二章 登記

  第六條 外來人口擬在暫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須在到達之日起三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年滿十六周歲擬在暫住地從事各種職業(yè)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須同時申領《暫住證》。

  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當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育齡婦女必須提供計劃生育證明)。

  第七條 外來人口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持戶口簿,陪同外來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聘用的外來人員,由所在單位統(tǒng)一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三)個體工商戶雇用的,由業(yè)主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四)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雇用的,由用人單位統(tǒng)一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帶領外來人員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六)投宿賓館、旅社、招待所的外來人員,設立《旅館住宿登記簿》進行登記,并按有關規(guī)定管理。其中投宿超過一個月的,須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辦理;

  (七)勞改、勞教人員因事、因病等請假回家的,必須在到達暫住地二十四小時內,持勞改、勞教機關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探親、投靠親友、寄養(yǎng)寄讀、就醫(yī)等外來人口,由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登記管理,不發(fā)《暫住證》。

  第八條 《暫住證》是外來人口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證明。

  《暫住證》有效期為一年。暫住期滿須繼續(xù)暫住的,應當到登記發(fā)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xù)。《暫住證》遺失、損壞的,應及時報告發(fā)證機關,辦理補領、換領手續(xù)。離開暫住地不再返回的,應當申報注銷暫住登記并繳銷《暫住證》。

  第九條 外來人口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遵守當地政府和所在單位的管理規(guī)定;

  (二)在規(guī)定時間內主動申報或者注銷暫住登記,申領或者繳銷《暫住證》,不得偽造、冒領、涂改、轉借或者過期使用《暫住證》;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員查驗《暫住證》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

  (四)不得讓未辦理暫住登記的外來人口留宿;

  (五)不得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對違法犯罪人員應當主動檢舉揭發(fā)。

  第十條 領取《暫住證》或者向外來人口出租房屋的,應當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管理費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進行登記、發(fā)證管理,做到及時、準確、規(guī)范管理,方便群眾;

  (二)組織指導戶口協(xié)管員、治安保衛(wèi)人員和單位戶口管理人員的業(yè)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三)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管理組織及責任人對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處外來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糾紛和其他治安問題;

  (五)協(xié)助民政等部門對滯留城鎮(zhèn)的無業(yè)人員進行勸返遣送;

  (六)定期統(tǒng)計外來人口數據,為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政策和規(guī)劃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外來人口管理實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的負責人和個體工商戶業(yè)主是外來人口管理的責任人。

  責任人應當與公安機關簽訂管理責任書,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對外來人口進行經常性的法制、職業(yè)道德和安全知識教育,及時調處矛盾糾紛,落實對違法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

  (二)宣傳和貫徹外來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不得雇用無身份證件、未申報暫住登記和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三)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外來人口增減及管理情況,做好申領、核對、繳銷《暫住證》等工作;

  (四)制止違法行為,發(fā)現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

  第十三條 向外來人口出租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由房屋出租戶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請,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準許,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戶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責任人,應當與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不辦暫住登記、不申領《暫住證》的外來人口,禁止無婚姻證明的男女混居;

  (四)發(fā)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章 獎罰

  第十四條 執(zhí)行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管理機構與管理人員及制度措施落實,防范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績顯著的;

  (三)及時發(fā)現、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

  (四)在外來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管理不落實、治安秩序混亂,經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外來人口到達暫住地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申報暫住登記或者不申領《暫住證》,或者涂改、轉借、過期使用《暫住證》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凡雇用未申報暫住登記或者未申領《暫住證》,以及無身份證件、來歷不明的外來人口,經教育不改的,對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的負責人,以及個體工商戶業(yè)主,按照外來人口數每人處以五十元罰款;

  (三)房屋出租戶違反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和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由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規(guī)定處罰;

  (四)為非本單位的外來人口申領《暫住證》或者辦理臨時戶口的,對直接責任人按外來人口數每人處一百元罰款;

  (五)留宿未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無《暫住證》的外來人口,按留宿人數每人處以五十元罰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無《暫住證》在本市居住滿三個月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暫住證》或者臨時戶口的,給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發(fā)現違法犯罪行為和線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包庇犯罪、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對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和外來成建制單位負責人、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和房屋出租戶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被公安機關查實后處以罰款,而無正當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納罰款的,按日增加罰款一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處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罰款仍應執(zhí)行。

  第十八條 罰款憑證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取,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當事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對公安機關以及外來人口管理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以及外來人口管理人員對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拖延不辦、故意刁難、徇私舞弊的,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港、澳、臺同胞及國外華僑短期回蘇探訪親友,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蘇州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蘇州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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