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案件移送管理辦法最新版
涉稅案件移送管理辦法最新版
為了規(guī)范涉嫌違法案件移送稽查查處行為,強化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稅收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
2017年最新南寧市國家稅務局涉稅案件移送稽查查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涉嫌違法案件移送稽查查處行為,強化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稅收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jù)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源監(jiān)控和稅務稽查 “四位一體”聯(lián)動機制工作制度,進一步理順征管與稽查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劃分,強化稅收征收管理,加強稅務稽查打擊威懾力,切實解決“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征管、稽查部門在稅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加強協(xié)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涉嫌違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則上應進行納稅評估,或日常檢查后,如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由評估和管理制作《納稅評估移送稽查資料傳遞單》,移送對應的稽查局,作為稅務檢查約談和稅務檢查的依據(jù)。《納稅評估意見書》應納入稅務檢查檔案管理。
第三條 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確?;楣ぷ髻|量,稅源(征收)管理部門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處涉嫌違法案件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材料:
(一)《納稅評估報告》;納稅評估報告主要內容有:納稅評估的主要依據(jù)及數(shù)據(jù)來源,對納稅評估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需稽查部門查處的原因;
(二)《稅務約談通知書》和《稅務約談筆錄》;
(三)經(jīng)實地盤存和核查賬冊的,稅源(征收)管理部門可參照《稅務稽查案件證據(jù)收集基本要求》(桂國稅發(fā)〔2003〕179號)收集證據(jù),移送稽查部門時,相關證據(jù)一并移送。
1.證明貨物銷售收入實現(xiàn)應取得貨物所有權轉移、相應利益體現(xiàn)、結算方式、財務處理方式等方面的證據(jù)。
2.當事人身份等基本情況證據(jù):
(1)已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收集已進行稅務登記的資料;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稅收征管的,收集其相應資料。
(2)未辦稅務登記的,收集其工商登記資料。
(3)被查對象為自然人的,同時收集能確認其身份的資料。
(4)查處騙取出口退稅案件,收集出口企業(yè)的《出口企業(yè)退稅登記證》。
第四條 稅源(征收)管理部門移送稽查局立案查處程序:
(一)在評估和管理中發(fā)現(xiàn)符合應移交稽查部門進一步查處的,應按《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稅收分析 納稅評估 稅源監(jiān)控稅務稽查 “四位一體”聯(lián)動機制工作方案》(南市國稅發(fā)〔2007〕239號)中的“具體聯(lián)動工作流程”規(guī)定向稽查部門辦理移交手續(xù)。
(二)稅源(征收)管理部門向稽查部門移送有關涉稅事項時,應制作《移送稽查通知書》,寫明移送的主要事項并附送有關資料。征管、稽查部門應完善移送資料交接手續(xù),確保信息的安全和暢通。
(三)稽查部門應建立《移送稽查對象登記臺賬》,按接收時間順序記賬,《移送稽查通知書》由綜合選案部門存檔備查。臺賬應包括以下內容:接收時間、移送單位、移送編號、移送稽查對象名稱、性質、安排檢查任務通知書編號。
(四)稽查實施部門根據(jù)《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稅務稽查實施若干規(guī)定》(桂國稅發(fā)〔2005〕195號)實施檢查,稽查部門的工作時限:
1.相關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門在收到《納稅評估資料傳遞單》2個工作日初步確認是否同意進行案源登記;
2.相關稽查局稽查實施部門進行稽查任務接收后,1個工作日內進行任務分配;
(1)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
(2)涉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和其他抵扣憑證的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3)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查工作,檢查人員需填制《申請延期檢查審批表》,經(jīng)市局領導批同意后,方可順延。
3.各稽查局審理部門在檢查實施環(huán)節(jié)完成檢查工作和由稽查實施人員在出具《稅務稽查報告》的同時提出稽查建議,審理部門在接到《稅務案件提請審理書》后1個工作日,根據(jù)《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稅務稽查審理若干規(guī)定》(桂國稅發(fā)〔2005〕194號)進行審理。
4.各稽查局執(zhí)行部門在稽查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和稽查建議,反饋給對應的稅源(征收)管理部門。
第五條 考核管理按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源監(jiān)控、稅務稽查“四位一體”聯(lián)動工作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六條 南寧市國家稅務局以前制定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有不同或抵觸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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