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
員工到了退休的年齡,如還在單位工作,那么就屬于退休返聘的范疇,單位需要與這類型的員工簽訂相關的勞務合同,保障彼此權益。那么,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
對公司沒有什么好處。如果一旦發(fā)生工傷事件,將要求單位承擔責任。最好簽訂勞務協(xié)議,并明確好單位應承擔的責任等。
退休返聘常見的三種情況
1、勞動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
2、員工離退休后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
3、勞動者離退休后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yè),到原用人單位意外的單位工作。
聘用退休人員的風險
退休人員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y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
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后,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雙方即使發(fā)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guī)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jīng)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于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xié)議,并不給予經(jīng)濟補償。
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單位為了避免發(fā)生糾紛,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還是與退休返聘簽訂勞動合同更好一些。
退休返聘者無法簽勞動合同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已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xié)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guī)定,已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y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其聘用協(xié)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y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xié)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xié)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xié)議的解除不能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zhí)行。
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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