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具體哪些性質
票據在生活中使用的范圍還是很廣的,但是我們很少知道票據的性質,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票據的性質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票據具體的性質
1、票據是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即貨幣證券。有價證券是一種代表財產所有權或債權各種票據 的,以一定金額來記載的證書。有價證券可分為物權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等,其中,貨幣證券是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圍和條件下流通。但是,貨幣證券并不是貨幣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規(guī)定的貨幣強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圍和條件下才可以發(fā)揮其作用。票據正是因為屬于貨幣證券,代表了一定數量的貨幣請求權,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發(fā)揮它的匯兌、支付、結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貨幣證券是票據的基本性質之一。
2、票據是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票據是在市場交換和流通中發(fā)生的,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具體地說,在財產(商品、貨幣及其他財產權利)交換中,雙方當事人各自享有財產方面的、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即發(fā)生了債權債務關系,這就要求以書面形式確定和表現出來,以保障雙方實現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票據正是在這個基礎上產生的。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沒有票據。所以,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是票據的基本性質之一。
票據具備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指一國貨幣所具有的購買外國貨幣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
4、結算功能。即債務抵消功能。
5、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票據保證法律特征
1、票據保證人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法律所以作如此規(guī)定,是因為票據債務人原本就有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若再由其作為保證人則為疊床架屋之舉。然而由票據債務人擔當保證人并非毫無實益。由于保證人的責任與票據債務人的責任為同一責任,因而,當背書人為承兌人的保證人時,持票人在喪失追索權的情形下亦可向背書人主張權利。因而《日內瓦匯票本票統(tǒng)一公約》規(guī)定保證得由在匯票上簽名的當事人作出。德國、法國、日本的票據法均作了同樣的規(guī)定。
2、票據保證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民法上的保證,是雙方的法律行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只有訂立保證合同,保證關系始能成立。票據保證則不然,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
3、票據保證是一種要式行為、無因行為、獨立行為。保證人在實施票據保證行為時,應遵守法定的方式。票據保證具有無因性,不受原因關系有無的影響。票據保證行為又具有獨立性,被擔保的票據債務無效,并不影響保證的效力。但是,被擔保的票據債務因形式欠缺而無效的(如未按規(guī)定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保證行為也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