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沒有年終獎申請仲裁需要什么證據
現在很多的企業(yè)和單位都是用年終獎來作為獎勵方式的,那離職規(guī)定還有沒有年終獎呢?沒有申請仲裁需要什么證據的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離職沒有年終獎申請仲裁需要什么證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離職年終獎仲裁所需證據
提供規(guī)定年終獎相應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勞動仲裁本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xié)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xù)。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離職規(guī)定是否有年終獎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3條,對“工資”進行了定義: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如果“年終獎”的性質為工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向勞動者給付。
實踐中,有勞動者因為未在用人單位工作至整年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以此拒絕向勞動者發(fā)放“年終獎”??梢哉f,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其工作時長比例支付其工作期間的“年終獎”。
那么如果此時“年終獎”的性質并非工資,而是福利呢?對于福利問題,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對此問題作出決定,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行為,故而此時的“年終獎”是否發(fā)放、怎么發(fā)放,就由用人單位自主作出決定了。
離職年終獎仲裁案例
原告周某委托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李居鵬、虞靜雄律師,訴稱,其于2013年7月1日進入被告處工作,擔任程序員一職。雙方簽訂有自該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在職期間年薪為人民幣(幣種下同)2 0 0, 0 0 0元,其中基本工資12, 000元/月,定期獎金56 , 000元/年。2014年9月2 4日,因被告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且拖欠定期獎金,其提出辭職?,F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間的定期獎金70, 0 0 0元。
庭審中,原告表示其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定期獎金13, 000元,現其變更第二項訴請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2 4日期間的定期獎金57 , 000元。
被告某某軟件有限公司辯稱,獎金系公司根據經營狀況和員工工作表現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并非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原告系離職員工,無權享受相應的獎金。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外省市戶籍來滬從業(yè)人員于2013年7月1日進入被告處工作。雙方簽訂有聘任合同書。該聘任合同書約定,原告基本年薪為144 , 000元,定期獎金56 , 000元(本金額是最大值,原告實際獲得的獎金很可能少于這個金額),年薪200, 000元。原告在被告處負責郵件系統(tǒng)的開發(fā)。
2014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以快遞形式郵寄辭職通知書,內載“鑒于本人在職間,公司未依法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且拖欠本人獎金,因此現本人特向公司提出離職,雙方勞動關系2014年9月2 4日結束。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就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其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間的定期獎金5 7 , 0 0 0元之訴請,本院認為,雙所簽訂的聘任合同書約定,原告基本年薪為144 , 0 0 0元,定期獎金56 , 000元(本金額是最大值,被告實際獲得的獎金很可能少于這個金額,年薪200 , 000元。有關定期獎金與年薪2 0 0, 0 0 0元的約定存在歧義。該聘任合同書系被告制作,應其對做出不利解釋。且從被告實際獎金的發(fā)放以預支形式,結合其庭審陳述及證人的相關陳述,被告處獎金的發(fā)放較隨意,被告處并無具體的對原告的考核指標。根據聘任合同書,可以認定原告的年薪是2 0 0, 0 0 0元,其中定期獎金為56 , 000元/年。鑒于原告實際工作至2014年9月1日,故被告應按56,000元/年之標準支付原告定期獎金至2014年9月1日。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被告還應支付原告定期獎金52, 545.46元。本院對原告此項主張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經計算,被告應支付原告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期問的定期獎金差額52 , 545. 46元。據此,判決被告某某軟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某定期獎金差額52, 54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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