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幾條寫的年假三倍賠償
勞動法規(guī)定職工在企業(yè)工作一段時間后,是可以申請年假的,那年假的三倍賠償是怎么規(guī)定?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勞動法第幾條寫年假三倍賠償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法第幾條寫年假三倍賠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4條規(guī)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故員工應當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是根據員工全部的累計工作年限確定的,而不是根據本案中所謂“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如果某一員工在數個單位的累計工作年限已經超過二十年,故應當享受兩周的年休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理解為是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年休假天數,該理解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5條規(guī)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第18條規(guī)定,本辦法中的“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實踐中很多單位的土政策是到本單位工作1年以后才可以享受年休假,這也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關于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標準,《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按照此規(guī)定,如果員工有1天未休年休假,那么該1天上班公司應支付3倍工資,但由于員工當天的工資,在當月已經正常發(fā)放了該1天的工資,所以在員工離職時,單位還需要另支付2倍工資的差額,總計就是該1天上班,單位支付3倍工資。另《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規(guī)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根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的工資報酬是對勞動者的勞動付出給予的工資報酬,與帶薪休假的日工資沒有關系,兩者沒有交叉重疊關系,帶薪休假的日工資是一種制度性的安排,與勞動者是否加班沒有必然關聯(lián),所以不應該扣除。
勞動法對年假的規(guī)定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qū)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然而自勞動法公布至今國務院沒有根據勞動法該條的規(guī)定制訂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
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問題解答》的通知第二條對該問題作了規(guī)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在國務院沒有發(fā)布企業(yè)職工年休假規(guī)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fā)出的《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xù)貫徹執(zhí)行。”
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
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后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勞動法規(guī)定年假天數計算
1、累計算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比如北京李先生在甲單位工作了8年,跳到乙單位工作了3年,那么他的累計工作時間就是11年,他在乙單位的年休假天數,就按11年計算。”
2、打折算
(1)對于剛跳槽到新單位的勞動者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數,《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guī)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后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這一規(guī)定,在保障了勞動者權益的前提下,也兼顧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這里的日歷天數,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比如前面提到的李先生在甲單位干滿了8年,是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工作已滿10年,年休假天數應為10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10天=4.2天。由于0.2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4天。從在新單位工作的第二年起,李先生在乙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第一種累計算了。
(2)單位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了,但是當年的年休假還沒享受到,年休假怎么算?
對此,《辦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單位當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扣回。
這里確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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