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激發(fā)其創(chuàng)作積極性,促進經濟、科技的發(fā)展和文化、藝術的繁榮,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希望大家喜歡!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我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文明古國,是傳播知識的重要媒介--紙張和印刷術的發(fā)明者,曾對人類文明的發(fā)展作出了杰出貢獻。到了18世紀,英國、法國等西方國家開始建立保護作者權益的現代著作權制度,由于當時我國仍處于封建專制統治,商品經濟發(fā)展緩慢,文化科學落后,對外又實行閉關鎖國、夜郎自大的政策,因此,現代著作權制度未能在我國建立起來。直到20世紀初,清朝政府迫于內外交困,應變救急,遂命沈家本主持修訂法律。在制定的諸法律中,于1910年制定了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即《大清著作權律》。1915年,北洋政府以《大清著作權律》為基礎制定了著作權法。1928年,國民黨政府頒布著作權法。這幾朝政府雖然開始建立了著作權制度,但由于戰(zhàn)亂不斷,政權更迭,民不聊生,著作權制度沒有得到發(fā)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特別是1979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為了鼓勵文學、藝術和科學創(chuàng)作,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文化出版等有關部門相繼制定了圖書期刊出版、劇本上演、電影攝制、錄音錄像、廣播電視節(jié)目錄制和播放等方面的付酬辦法。1984年,文化部制定了《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1985年,由全國人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了公民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繼承。1986年,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廣播電影電視部頒布了《錄音錄像出版物版權保護暫行條例》。但是,由于沒有著作權法,在著作權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還無法解決,如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較為普遍,因著作權問題而影響我國與外國進行文化科學交流的事情時有發(fā)生,因而對內挫傷作者的創(chuàng)作積極性,挫傷新聞出版、文化教育、廣播影視等部門傳播作品的積極性,妨礙文化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對外則影響擴大國際文化科學交流,妨礙對外開放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傊?,已不能適應教育、文化和科學事業(yè)進一步發(fā)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著作權法。1990年,七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該法共六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著作權,第三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計五十六條。
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激發(fā)其創(chuàng)作積極性,促進經濟、科技的發(fā)展和文化、藝術的繁榮,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十年來,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fā)展及改革的不斷深化,對著作權的保護制度提出了一些新問題、新要求。而且,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談判已進入最后階段?,F行著作權法的一些規(guī)定與世界貿易組織規(guī)則主要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還存在一些差距。我國已對外承諾在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將全面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促進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fā)展繁榮,并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對現行著作權法加以修改、完善,是迫切需要的。九屆全國人大會經過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共分六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著作權,第三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第五章法律責任和執(zhí)法措施,第六章附則,計六十條。
這次修改著作權法,仍然堅持原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首先是為進一步保護作者因創(chuàng)作作品而產生的正當權益。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是民族文化的承襲者,社會精神財富的創(chuàng)造者。他們創(chuàng)造性的智力勞動,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他們因創(chuàng)作作品而產生的正當權益,應當受到保護,這是我們黨和國家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執(zhí)行知識分子政策的重要體現。作者、傳播者和公眾之間的關系,只有首先保護作者的權利,才能調動從事教育、文化、藝術、科學、技術和其他事業(yè)的廣大知識分子的創(chuàng)作積極性,創(chuàng)造出更多更好的作品,從而使傳播者有取之不盡的作品向公眾傳播,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時,也只有保護作者的權利,才能繁榮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為此,本法規(guī)定了作者對其作品享有專有的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他人使用其作品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和支付報酬;他人侵犯其著作權,作者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這些規(guī)定都有利于切實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
從世界上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和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律制度看,都是首先或突出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的。
(二)保護傳播者因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正當權益。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是作品的主要傳播者,他們在作者和公眾之間起到了不可缺少的橋梁作用,他們在傳播作品時付出了自己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從而使被傳播的作品以一種新的方式表現出來,他們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也應受到鼓勵,他們因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正當權益也應給予保護,只有這樣,才能調動傳播者的積極性,促進文化和科學的交流,使公眾得以通過各種喜聞樂見的方式感知作者的作品,從中獲取知識,豐富精神文化生活。為此,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傳播者的權利是從作者的權利中派生的,傳播者享有和行使權利,不得侵犯作者的權利。
傳播者因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在許多國家被稱為鄰接權。許多國家以及《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錄制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簡稱“羅馬公約”)、《保護錄音制品錄制者,防止被擅自復制公約》(簡稱“錄音制品公約”)、《關于播送由人造衛(wèi)星傳播的載有節(jié)目信號公約》(簡稱“衛(wèi)星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對鄰接權的保護都作了規(guī)定。
(三)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堅持文學、藝術和科學事業(yè)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因此,應當鼓勵和支持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發(fā)展社會主義的文化和科學事業(yè),以提高全民族的精神境界和文化科學素質,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同時,對于違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作品,應當依法禁止出版、傳播。這一立法目的,體現了我國著作權法堅持社會主義的原則。
著作權的基本信息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庚午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發(fā)布,目的在于征集法律界專家、學者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