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的加班費還能怎么要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要求加付補償金,那么5年前的加班費還能怎么要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5年前的加班費還能怎么要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5年前加班費怎么要
發(fā)生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的處理程序。只有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勞動法》還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者也可在企業(yè)調解委員會先行申請調解。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但用人單位內部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并非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申訴程序,勞動者可以直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提起申訴應注意申訴時限,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即知道或應當知道合法權益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加班費的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4款)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guī)定的。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勞動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才受到仲裁時效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勞動者對加班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在雙方發(fā)生爭議前兩年內的加班事實,勞動者負有舉證責任;對爭議發(fā)生之前超過兩年的加班事實,勞動者也負有舉證責任。勞動者盡到法律所要求的舉證義務,其加班工資的主張就應得到支持。
在考勤記錄、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證人證言、工作記錄、用人單位的陳述等證據都可以用來證明加班事實是否存在,其證明力是否充分,并不受所謂用人單位工資憑證保存期2年之限。例如,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第3年的加班工資,提供的證據包括: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者工資)、考勤記錄(載有加班的記錄)、工資單或銀行收入記錄(載明的工資收入未超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再加上同事的證人證言,以及同期的有關加班事實的工作記錄等等。以時效為由一概否定其加班的事實,顯然與法相悖,也與情理不符。
加班費的支付規(guī)定
《勞動法》將加班分為平時加班、周末休息日加班和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
平時加班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加班工資,周末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調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應該支付不低于300%的加班工資。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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