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jié)的加班費的算法是什么
過年的時候只有在單位安排加班的情況下,才需要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的,那加班費是怎么計算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過節(jié)的加班費的算法是什么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過節(jié)的加班費的算法
按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要準確計算加班加點工資,必須區(qū)分不同情況的計算方法,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yè)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過節(jié)的加班費要不要交稅
加班費: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稅務部門的相關解釋,個人在國慶、“五一”等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所取得的兩倍或三倍加班工資,不屬于可免征個稅的補貼、津貼,也要依法納稅。
過節(jié)費:過節(jié)費一般是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于正常工資之外發(fā)給員工的額外收入。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根據稅務部門的解釋,過節(jié)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該按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福利收入:節(jié)假日期間,部分用人單位會在正常的工資、薪金之外向員工發(fā)放各種福利,這種福利收入多種多樣,包括現金、實物甚至各種休閑活動等。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等收入免納個人所得稅。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對福利費的范圍進行了明確:“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福利收入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其他福利收入,包括實物等,均應折合成現金收入后納稅。
不管是加班費還是過節(jié)費都是要繳納相應個稅的。其實大家覺得自己的加班費與過節(jié)費從來沒有交過稅,是因為加班費與過節(jié)費的數額沒有達到起征點。
過節(jié)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怎么確定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fā)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于何種項目屬于工資范疇,則以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guī)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于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2)2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規(guī)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guī)定。
(3)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fā)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于工資組成部分。至于企業(yè)偶爾發(fā)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4)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5)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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