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做有限合伙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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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做有限合伙人的情況
有限合伙人,即參與投資的企業(yè)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和個人投資人,或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伙人。這些人只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伙企業(yè)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特點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并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與協(xié)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yōu)勢得以充分發(fā)揮;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伙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于各合伙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于合伙企業(yè)債務,首先以合伙企業(yè)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內,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業(yè)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wěn)定性。
2、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qū)別的責任。在有限合伙制企業(yè)內,由普通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伙企業(yè)的經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認真、謹慎地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對有限合伙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
私募在中國是受嚴格限制的,因為私募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兩者的區(qū)別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fā)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并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極嚴重經濟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吳英、德隆唐萬新、美國麥道夫。
私募房地產投資基金(現較少,如金誠資本、星浩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PE,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以IPO為目的,如鼎輝,弘毅、KKR、高盛、凱雷、漢紅)、私募風險投資基金(即VC,風險大,如聯想投資、軟銀、IDG)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實、華夏等基金公司是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資股票或債券,不能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不能投資房地產,不能投資有風險企業(yè),而私募基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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