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包含哪些特征
了解了行政公益訴訟的含義,什么是行政公益訴訟的特征,現(xiàn)在學習啦小編為大家解答行政公益訴訟的特征是什么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行政公益訴訟包含的特征
(一)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指被訴行為侵害了或危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般并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單純私人利益直接受損害的情形下,只需訴諸傳統(tǒng)的行政訴訟手段即可處理,個人作為自身利益的最大維護者,理應且非常自覺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在行政公益訴訟的場合,"原告申訴的基礎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種利益受到侵害或脅迫,而在于希望保護因私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受損的公眾或一部分公眾的利益。"在此情形下,起訴資格的實質問題是"申請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實質性的不負責任或濫用職權,而不在于是否涉及他的個人權利或利益"。這也從一側面反映了同"唯有法律上有直接利害,才有資格提起訴訟"的傳統(tǒng)訴訟制度相比,行政公益訴訟放寬了原告起訴資格的限制,而使越來越多的公民個人或其它組織通過司法力量維護社會公共權益的渠道愈加暢通。
(二)行政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與私益訴訟相比,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并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fā)生,只要能根據(jù)有關情況合理判斷有社會公益侵害的潛在可能,亦可提起訴訟,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受違法侵害行為的侵害,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在行政公益訴訟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為明顯且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原狀,所以法律有必要在違法行政行為侵害尚未完全發(fā)生時就容許公民適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從而阻止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三)行政公益訴訟的判決未必僅限于訴訟當事人,其效力具有明顯的"擴張性"。在行政公益訴訟中,通常會有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依法享有原告資格,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能其中的某個人或某些人,在此情況下,法院判決的效力并不只僅僅局限于訴訟當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資格的人。
公益訴訟的提起的好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鄭新儉指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并不是“官告官”,而是檢察機關起訴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只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的一種方式,其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和監(jiān)督依法行政。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于安認為,在我國推進依法行政,應當使保護公共權益的客觀法制度與保護個體權益的主觀法制度之間保持合理的結構性關系。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將有力地推進這種結構關系的形成。
“檢察機關起訴行政機關使行政訴訟不再限于‘民告官’,使保護公益的客觀訴訟制度和保護個體權益的主觀訴訟制度同時并存,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結構更加合理,有助于推進依法行政的有效實行。”于安表示。
章志遠指出,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框架下,強化檢察機關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尤為重要,修改后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刪除“維護”僅保留“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就體現(xiàn)了強化司法監(jiān)督的要義。
“檢察機關是我國憲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將行政檢察監(jiān)督的觸角向前延伸、不斷加強對行政執(zhí)法活動過程的監(jiān)督,一直是檢察機關的努力方向。近年來,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針對行政活動過程中的違法作為或不作為發(fā)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自我糾錯,值得肯定。”章志遠說。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是完善法治政府建設內部和外部機制的必然要求。在行政公益訴訟的啟動主體上,檢察機關具備天然的制度優(yōu)勢。”章志遠說,啟動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無疑能夠形成檢察和審判“合力”監(jiān)督行政權力運行的局面,進而倒逼法治政府建設的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