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都有哪些主要的類型
不少刑事案件都會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因此 ,在法律上,對刑事強制措施也有很多類型。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刑事強制措施的類型,希望能幫到你們。
刑事強制措施的類型
1、拘傳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與經(jīng)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傳喚并非拘傳的必經(jīng)程序。公安司法機關可不經(jīng)傳喚而直接使用拘傳;通常根據(jù)案件的情況,有必要時即可適用。
2、取保候?qū)?/p>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jù)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nèi)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qū)彿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3、監(jiān)視居住
根據(jù)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監(jiān)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qū)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jiān)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jiān)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jiān)視居?。?/p>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監(jiān)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4、拘留
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拘留的決定權。拘留的執(zhí)行權僅僅屬于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5、逮捕
是指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jù)證明犯罪事實是罪犯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罪犯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jù)已經(jīng)有查證屬實的。或者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shù)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必要逮捕的。
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規(guī)定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彽钠谙扌淘V第58條自取保候?qū)徍蟮拇稳掌鹱铋L不得超過12個月;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監(jiān)視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刑訴第92條自傳喚后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4、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期限刑訴第92條自拘傳后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5、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nèi);
6、對被逮捕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第72條自逮捕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nèi);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64條自拘留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nèi)(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刑訴第69條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內(nèi),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
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71條第2款自逮捕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nèi)(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10、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郵電機關的期限刑訴第118條自查清后次時起三日以內(nèi)。
解除強制措施的條件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強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因發(fā)生了法定事由,沒有必要繼續(xù)適用強制措施而決定予以撤銷的訴訟行為。
一般情況下,解除強制措施都是因為強制措施的時間超過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發(fā)現(xiàn)了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案件已經(jīng)辦結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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