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無效婚姻,顧名思義,就是原來的婚姻沒有效力。那么,在法律常識里,無效婚姻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提供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jù)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后取消了事實婚姻關系,以同居關系來代替;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并且大眾也普遍認為雙方是同居關系;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jīng)具備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具體包括: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雙方自愿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關系界定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nèi)容上的重要區(qū)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nèi)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nèi)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qū)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qū)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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