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市產假規(guī)定有多少天
產假對于女性職員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有不少的女職工是非常關心產假的天數是有多少天的,那么天津市的產假是有多少天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天津市產假規(guī)定有多少天,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天津市產假規(guī)定天數
根據新修訂的《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因此,天津市陪產假為:7天。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女職工可以延長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職工產假為:128天。
產假期滿后還可再休哺乳假
經濟權益是婦女生存發(fā)展的重要基礎。條例對女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權益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為消除在經濟權益方面對婦女的性別歧視作出了制度設計。
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招用聘用人員時,應當向婦女提供平等的就業(yè)機會和職業(yè)待遇,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限制招用聘用婦女。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在結婚、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的權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對女職工取消、降低、扣發(fā)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剝奪正常的晉級、晉職、評定專業(yè)技術職稱、在職學習等方面的權益;不得在休假期滿后不安排回原崗位工作,但女職工同意調換的除外;不得轉為待聘、待崗人員,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職工提出的除外。
為加強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保護,條例還對女職工申請哺乳假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假(產假)期滿后,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計發(fā);無約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發(fā)。
天津市再婚夫妻生育政策
2016年1月14日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標志著國家全面兩孩政策的配套規(guī)定在本市正式實施。
根據新《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婚夫妻生育二孩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y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y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qū)、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