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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憲法的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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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共同綱領》的規(guī)定,在最高國家政權(quán)機關閉會期間,中央人民政府為行使國家政權(quán)的最高機關。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簡答憲法的制定程序,希望大家喜歡!

  簡答憲法的制定程序

  1954年憲法制定程序

  (一)全國政協(xié)制憲建議的提出

  1952年12月24日,全國政協(xié)會舉行擴大會議,一致同意中國共產(chǎn)黨的建議,決定由全國政協(xié)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建議,根據(jù)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7條第10款的規(guī)定,籌備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在會議上,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對建議做了說明,指出:為了適應新時期的國家任務,有必要根據(jù)《共同綱領》的規(guī)定,定期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改變現(xiàn)在由人民政協(xié)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quán)的方法,以求進一步地鞏固人民民主,以發(fā)揮人民群眾參加國家建設的積極性。到會的民主黨派代表對中國共產(chǎn)黨的建議表示贊同,認為這個建議是適時的,符合全國人民要求的。

  (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制憲決議

  按照《共同綱領》的規(guī)定,在最高國家政權(quán)機關閉會期間,中央人民政府為行使國家政權(quán)的最高機關。政協(xié)有就有關國家建設的根本大計及其他重要措施,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的權(quán)利。[24]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20次會議,正式作出《關于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議》指出:于1953年召開由普選方法產(chǎn)生的鄉(xiāng)、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在此基礎上接著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這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將制定憲法,批準國家五年建設計劃綱要和選舉新的中央人民政府“。針對有些黨派和團體對能否制定憲法問題抱有懷疑的情況,毛澤東與周恩來做了對憲法問題的解釋。毛澤東認為,現(xiàn)在制定憲法困難總是會有的,但困難是可以克服的——我們的《共同綱領》經(jīng)過大家討論,實際上搞起來,前后也不過一個月。[25]周恩來認為,起草憲法雖然有困難,但是可以解決的。憲法不是永恒不變的,它只是規(guī)定現(xiàn)在要做的事情,我們將要制定的憲法是現(xiàn)階段的憲法。[26]但是憲法制定工作實際上推遲了一年多的時間,主要原因是:作為制定憲法指導思想和基本依據(jù)的過渡時期總路線,還處在醞釀和完善過程中;1953年我國部分地區(qū)遭受嚴重的自然災害;客觀上組織普選存在困難等。為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召開第28次會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推遲到1954年召開。

  (三)憲法起草機構(gòu)的基本體系

  1.憲法起草委員會的成立

  為了進行憲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憲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委員會以毛澤東為主席,由33名委員組成,他們分別是:朱德、宋慶齡(女)、李濟深、李維漢、何香疑(女)、沈鈞儒、沈雁冰、周恩來、林伯渠、林楓、胡喬木、高崗、烏蘭夫、馬寅初、馬敘倫、陳云、陳叔通、陳家庚、陳伯達、張瀾、郭沫若、 習仲勛、黃炎培、彭德懷、程潛、董必武、劉少奇、鄧小平、鄧子恢、賽福鼎、薄一波、饒漱石[27]等。其中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6名副主席、政務院、6名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等,可以說包括了國家最高機關的全部首腦,此外還包括民主黨派的代表性人物。起草委員會是高規(guī)格的機構(gòu),體現(xiàn)憲法起草工作的權(quán)威性與嚴肅性。為了協(xié)調(diào)憲法草案的討論,1953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又決定:以陳伯達、胡喬木、董必武、彭真、鄧小平、李維漢、張際春、田家英等八人組成憲法研究小組,負責初稿的最后修改;組織憲法起草委員會辦公室,李維漢任秘書長,齊燕銘、田家英、屈武、許廣平(女)、胡愈之、孫起孟、辛志超任副秘書長。

  2.中共中央憲法起草小組

  憲法起草委員會成立后,中共中央在內(nèi)部指定了一個憲法起草小組。根據(jù)制憲程序的安排,憲法起草小組負責拿出憲法草案文本,并經(jīng)中央政治局討論,形成初稿,提交憲法起草委員會審議修改。起草小組有陳伯達、胡喬木、田家英等人參加。1953年11月到12月間,毛澤東讓陳伯達一個人先起草了一個草稿,作為起草小組的工作基礎。1953年12月27日,憲法起草小組集中到杭州西湖第一名園劉莊,正式開展工作。這個小組由毛澤東同志直接領導。1954年1月15日,毛澤東同志給在京的劉少奇等中央領導同志發(fā)電報,通報了憲法起草小組的工作計劃,并開列了必讀參考資料清單。工作計劃包括:爭取在1月31日完成憲法草案初稿;準備在2月上旬將初稿復議一次,請鄧小平、李維漢兩同志參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員)討論作初步通過;3月初提交憲法起草委員討論,在3月份內(nèi)討論完畢并初步通過;4月份再由憲法小組審議修正,再提政治局討論,再交憲法起草委員會通過;5月1日由憲法起草委員會將憲法草案公布,交全國人民討論4個月,以便9月間根據(jù)人民意見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最后通過。為了便于政治局討論憲法草案,工作計劃要求在京各中央委員抽暇閱讀有關憲法的參考資料,共十種,包括:(1)1936年蘇聯(lián)憲法及斯大林的報告、1918年蘇俄憲法。(2)東歐民主國家憲法。羅馬尼亞、波蘭、民主德國、捷克斯洛伐克等國憲法。(3)舊中國憲法。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1923年曹琨憲法,1946年蔣介石憲法。(4)法國1946年、德國等歐美主要資本主義國家憲法。1月16日,劉少奇復電毛澤東,同意憲法起草工作計劃。

  3.中共中央提出憲法草案建議稿

  1954年憲法共有草案四稿,第一稿是陳伯達一人起草的,但在憲法起草小組會議上沒有被采納。[28]從1953年1月9日起,憲法起草小組重新起草憲法草案,即第二稿。憲法起草小組經(jīng)過一個多月的努力,2月17日草擬出憲法草案初稿。2月18日,初稿分送中央政治局委員和在京的中央委員。2月20日以后,劉少奇同志主持政治局和在京的中央委員討論了三次,與此同時,發(fā)給全國政協(xié)委員征求意見。在毛澤東主持下,起草小組對草案通讀統(tǒng)改,2月24日完成“二讀稿”,2月26日完成“三讀稿”。3月8日,經(jīng)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的反復討論、修改,憲法草案的草擬工作基本結(jié)束。憲法起草小組據(jù)此進行了修改。3月9日憲法起草小組的起草工作完成,歷時兩個多月,拿出“四讀稿”。至此,憲法起草小組完成了第一階段的起草任務,為中共中央政治局進一步討論憲法草案提供了較成熟的文本。

  《草案》(初稿)共四章,97條,其體例是:序言、第一章總綱、第二章國家組織體系(分六節(jié),分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國家權(quán)力的地方機關、民族自治機關、法院和檢察機關)、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quán)利和義務、第四章國旗、國徽、首都。中共中央憲法草案與正式文本在框架與基本內(nèi)容上沒有區(qū)別,但也有一些不同點:第二章的名稱有變化;條文數(shù)增加到106條;在全國人大組織體系中,中共中央的草案中有設全國人大議長、副議長的內(nèi)容,并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為“全國最高權(quán)力機關的日常工作機關。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由全國人大議長一人、副議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共中央草案中憲法監(jiān)督權(quán)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行使,而正式文本中則規(guī)定全國人大行使憲法監(jiān)督權(quán);在中共中央草案中的任期5年,而正式文本中任期是4年;中共中央草案中使用了”司法權(quán)“,[29]而正式文本中改為”審判權(quán)“;在中共中央草案在規(guī)定公民納稅義務時,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非依照法律不得征稅“。

  3月17日,憲法起草小組回到北京。3月中旬,周恩來、董必武同志又邀請了非中共黨員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進行討論。在此期間,中共中央請周鯁生、錢端升為法律顧問,葉圣陶、呂淑湘為語文顧問,對憲法草案進行了專門研究。通過以上工作,正式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作為中共中央的建議稿向憲法起草委員會提出。這個草案作為憲法起草委員會和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討論的基礎,確立了54年憲法典的基本框架與體系。

  在毛澤東親自領導下中共中央憲法起草小組在1954年憲法起草過程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1954年憲法起草中毛澤東不僅確定憲法的總體框架和編纂原則,而且對憲法的每一部分反復進行研究與論證,許多條款是毛澤東親自確定、修改的。在憲法起草期間,毛澤東閱讀了有關憲法的許多資料和法學理論著作,包括社會主義憲法與資本主義憲法。在幾個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毛澤東比較看重1946年法國憲法,認為它代表了比較進步、比較完整的資產(chǎn)階級內(nèi)閣制憲法。在憲法草案上毛澤東有許多重要批語,如油印打字稿第5條的“說明”原文中說,“本條中所說的‘資本家所有制’包括富農(nóng)在內(nèi)”,毛澤東針對“包括富農(nóng)在內(nèi)”,批了不甚妥,在原草案第16條中“全體公民”處劃兩條豎線,并在上方寫有“什么是公民?”又在“勾結(jié)外國帝國主義、背叛祖國”之后劃一搜入號,加“舉行內(nèi)亂、推翻政府”等。原憲法草案中曾指出“這是我國的第一個憲法”,毛澤東認為不妥,中國過去有9個憲法,要尊重歷史,不能背叛歷史,并強調(diào)說此句“不改不行”[30].因毛澤東在設計、制定54年憲法時所起的突出作用,當時有些人提議將這部憲法命名為毛澤東憲法,但毛澤東給予拒絕,認為這樣寫不科學、不合理。

  憲法的修改程序

  第一,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不同。憲法規(guī)定,有權(quán)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是全國人大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而依據(jù)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guī)定,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lián)名,都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lián)名,都可以向全國人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大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修改憲法,可以保證憲法修改的嚴肅性,保證憲法修改的提議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我國的實際。

  第二,通過的人數(shù)不同。憲法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shù)通過。而依據(jù)憲法和立法法的規(guī)定,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或者由全國人大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三,公布的機關不同。憲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誰公布。實踐中,四部憲法和四個憲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國人大公布的。而依據(jù)憲法和立法法的規(guī)定,法律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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