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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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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進行融資融券交易要怎么做?下面由小編與大家分享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希望你們喜歡!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 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yè)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 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和本所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 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 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借入證券并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guī) 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guī)定。第二章 業(yè)務流程 第四條 本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行交易權限管理。會員申請本所 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jiān)會”)頒發(fā)的批準 從事融資融券業(yè)務的《經營證券業(yè)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yè)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yè)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yè)務人員名單及其聯(lián) 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條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開立融 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并在開戶后 3 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 會員應當加強客戶適當性管理,明確客戶參與融資融券 交易應具備的資產、交易經驗等條件,引導客戶在充分了解融資融券 業(yè)務特點的基礎上合法合規(guī)參與交易。對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 20 個 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于 50 萬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 本公司股東、關聯(lián)人,會員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專業(yè)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 及證券類資產條件限制。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會員 5%以下上市流通 股份的股東。

第七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客戶 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并為其開立信用證券 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八條 投資者通過會員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 關規(guī)定選擇會員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 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會員為客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時,應當申報擬指定交易的交易單 元號。信用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申請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記結算機構 受理。第九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 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合約,并不得發(fā)生新的融資融券交易。

第十條 融資融券交易采用競價交易方式。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托,應當按照本所規(guī)定的格式申報, 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 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

第十一條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份)或其整數倍。融資買入、融券賣出債券的,申報數量應當為 1 手或其整數倍。

第十二條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 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盤價。低于上述價格 的申報為無效申報。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 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guī)定,但超出融券數 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或經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其融券賣出不 受本條前兩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十三條 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第十四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后,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 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 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 的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 客戶融券賣出后,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 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 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 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 還向會員融入的證券。

第十六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 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第十七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 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買券還券;

(二)償還融資融券相關利息、費用和融券交易相關權益現金補償;

(三)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本所 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

(四)證監(jiān)會及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條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 金或使用證券之日起計算,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合約到期前,會員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 的期限不得超過 6 個月。會員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 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證券買賣。

第二十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 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于參與定向增發(fā)、股票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基金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交易 等。

第二十一條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 債務的,會員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處分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 客戶追索。

第二十二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 照本所規(guī)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 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 倉標識等內容。第三章 標的證券

第二十三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 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四條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 3 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1 億股或流通市值不 低于 5 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2 億股或流通市值 不低于 8 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于 4000 人;

(四)在最近 3 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換手率低于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 15%,且日均成交金額 小于 5000 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 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 5 倍以上。

(五)股票發(fā)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施風險警示;

(七)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標的證券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應當符合下 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 5 個交易日;

(二)最近 5 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guī)模不低于 5 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于 2000 戶;

(四)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標的證券為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 5 個交易日;

(二)最近 5 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guī)模不低于 5 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于 2000 戶;

(四)基金份額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級轉換情形;

(五)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標的證券為債券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券托管面值在 1 億元以上;

(二)債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債券信用評級達到 AA 級(含)以上;

(四)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 從滿足本細則規(guī)定的證券范圍內選取和確定標的證券的名單,并向市 場公布。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準和名單。

第二十九條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 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第三十條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的,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 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 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第三十一條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本所自該股票被 實施風險警示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三十二條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fā)行人作出 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三十三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 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 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第三十四條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 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 貨幣市場基金、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第三十五條 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 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上證 180 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 70%,其他 A 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 65%;

(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 90%;

(三)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國債折算率最高不 超過 95%; (四)被實施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或進入退市整理期的 A 股股票、 權證折算率為 0%;

(五)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 80%。

第三十六條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并確定可充抵保證 金證券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第三十七條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 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會員應當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 率實行動態(tài)化管理與差異化控制。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規(guī)定的標 準。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 50%。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 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 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第三十九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 50%。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 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 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第四十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 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于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 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 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 式為: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 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 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 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 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 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 賣出后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 ×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 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 市值低于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于融券賣出金額時,折 算率按 100%計算。

第四十一條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 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 務的擔保物。

第四十二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jiān)控,并計 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 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 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 被暫停交易、被實施風險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 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 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第四十三條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 130%。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 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 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客戶經會員認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 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會員可以與客戶自行約定追加擔保物后的維持擔保比例要求。

第四十四條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 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 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后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 于 300%。本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標準,并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會員公布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 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四十七條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采 取查封、凍結等司法強制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 借出此類證券。

第四十八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客戶擔保物的監(jiān)控與管理,對客戶 提交的擔保物中單一證券市值占其擔保物市值比例進行監(jiān)控。客戶擔保物中單一證券市值占比達到一定比例時,會員應當按照 與客戶的約定,暫停接受其融資買入該證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風險控 制措施。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 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 融券余量等數據。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 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 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五十一條 單只股票的融資監(jiān)控指標達到 25%時,本所可以在 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該股票的融資監(jiān)控指標 降低至 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并向市 場公布。單只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融資監(jiān)控指標達到 75%時,本所可 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該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基金的融資監(jiān)控指標降低至 7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 復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上述融資監(jiān)控指標為“會員上報的標的證券融資余額”和“信用 賬戶持有的標的證券市值”取較小者與標的證券流通市值的比值。

第五十二條 單只股票的融券余量達到該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 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該 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 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 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單只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融券余量達到其上市可流通量的 75%時,本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該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融券余量降至 7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 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jiān)控。融資融券交易 出現異?;蚴袌龀掷m(xù)大幅波動時,本所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 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四條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 況采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五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 進行監(jiān)控,并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 為。

第五十六條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yè)務相關的內 部控制制度、業(yè)務操作規(guī)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tǒng)的安全運 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的執(zhí)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五十七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有關規(guī)定采取相關 監(jiān)管措施及給予處分,并可視情況暫?;蛉∠湓诒舅M行融資或融 券交易的權限。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 會員在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時,應當要求投 資者向會員申報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況,以及是否 為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東等相關信息。會員應當對投資者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進行 相應的前端控制。

第五十九條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賣出該 上市公司股票,且不得將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 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為融券券源。

第六十條 個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 將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提交為擔保物。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不得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 資融券交易。

第六十二條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 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 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guī)定的 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六十三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 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fā)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fā)行 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征求客戶的意見,提醒客戶遵守關聯(lián)事項回避等 相關投票規(guī)定,并按照其意見辦理??蛻粑幢硎疽庖姷?,會員不得主 動行使對發(fā)行人的權利。前款所稱對發(fā)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 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 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六十四條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 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yè)務管理辦法》和本 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guī)定辦理。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證券類資產,是指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 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二)現金管理產品,是指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為經紀業(yè) 務客戶設立并管理的,客戶可用資金當日可申購、贖回資金當日可用 于證券交易,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托 管的資產管理計劃或其他形式的產品。

(三)日均換手率,指最近 3 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 率的平均值。

(四)日均漲跌幅,指最近 3 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 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五)波動幅度,指最近 3 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 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六)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

(七)異常交易行為,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以及本所其 他業(yè)務規(guī)則規(guī)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八)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當日收盤價與當日清 算后的份額的乘積。

(九)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有 限售期規(guī)定的股份,或新老劃斷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開發(fā)行 前已發(fā)行的股份。

(十)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根據法律法規(guī)、 部門規(guī)章以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對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轉讓行為 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離任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十一)專業(yè)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 融機構,包括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 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jiān)會或者其 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 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第六十六條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fā)行 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后,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 券交易的擔保物。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fā)行深圳市場配 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后,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 保物。

第六十七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 體規(guī)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于”、“少于”不含本數, “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在上海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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