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
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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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假冒商標產品侵權提供合法進貨單免賠
問:我在樓下開了一家小超市,說有家生產臺燈的企業(yè)起訴我,說從我這買的臺燈侵犯了他的商標,讓我賠一萬塊錢,我從別人那里進的貨怎么就侵犯了他的商標了,賣個臺燈才幾個錢,讓我賠那么多,我該怎么辦呢?
解答: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看你能否提供相應的合法進貨憑證。根據《商標法》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你銷售的如確屬假冒商標的臺燈,應構成知識產權侵權,但具體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則需要看你能否提供相應的合法進貨憑證。
“香芋仙”近似“鮮芋仙” 構成商標侵權被罰42萬
曾幾何時,申城的大街上出現了一家名為“香芋仙”的甜品店。它的商標由三個字和兩個小孩圖形組成,與此前受消費者追捧的“鮮芋仙”甜品店名頗為相似。截至2013年年初,“香芋仙”已在上海發(fā)展了9家加盟店。
當年年末,工商局認定“香芋仙”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鮮芋仙”近似商標的行為違法。于是,工商局采取措施,沒收、銷毀侵犯“鮮芋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芋圓244箱,并罰款42萬余元。
“香芋仙”認為,自己與“鮮芋仙”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視覺效果、店面裝修風格上存在顯著區(qū)別,沒有侵犯對方的商標專用權。因此,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工商局作出的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以案說法】
問:為何認為“香芋仙”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
答:“香芋仙”總部授權加盟店在店面門頭使用“香芋仙”商標,售賣芋圓、仙草、布丁等甜品。其中的“香”與“鮮芋仙”中的“鮮”讀音接近,其他兩個文字相同,文字整體排列也近似,服務項目亦相同,容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
問:行政處罰決定對“香芋仙”非法經營額如何認定?
答:一般情況下,擅自使用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從事服務行為所產生的金額均為非法經營額。本案中,“香芋仙”總部收取的加盟費,是加盟商向總部支付的對價;總部向加盟商提供的原材料,直接用于加盟商的經營活動。因此,工商局認定“香芋仙”非法經營額的涵蓋項目,符合法律規(guī)定。
以SAMSING冒充三星 商販貼近似商標牟利落法網
銷售商貪圖獲利,就想傍名牌、搭便車,采用在自己銷售的無商標商品上粘貼與知名度較高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的手段,以達到混淆視聽、誤導消費者的效果,從而提高銷售量以實現獲利目的。
1月23日,記者從江蘇省太倉法院獲悉,該院近期審理了這么一起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兩被告人也算有點商標意識,但最終還是聰明反被聰明誤,受到了嚴厲的刑罰制裁。
被告人王某、張某小夫妻倆一直在其租住的房屋內經營淘寶網店,剛開始做鞋子生意,后來生意不好就于2013年9月開始轉賣液晶電視機,主要由丈夫王某負責進貨,妻子張某負責淘寶網上的銷售。
該二人所銷售的電視機是由王某從上海的一家批發(fā)市場購進的。這些電視機是有人利用回收的舊電腦顯示屏,在小作坊里安裝新的主板,再加上電視機的外殼然后就出售的,都是無品牌無商標的組裝翻新電視機。
王某為了更容易銷售出去這些電視機,同時又從該批發(fā)市場上買進一些印有“SAMSING”商標標簽,回家后自己貼在所購的上述電視機上,假冒三星牌LED電視機通過淘寶網進行銷售。
王某、張某明知“SAMSING”商標與第8494299號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只有兩個字母不一樣。他們知道假冒注冊商標查的比較嚴,不敢貼完全一樣的商標,就打打擦邊球。
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張某接到了一家賓館的大訂單,要訂70臺三星牌液晶電視機。王某、張某怕被賓館老板發(fā)現自己原來貼的“SAMSING” 商標和真正的“”商標不一樣就不買了,就在5月份進貨的同時又買了印有“”注冊商標的標簽,回家后貼在自己所購進的電視機上。
然而也就在進貨、貼標的當天,蘇州市太倉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舉報會同太倉市公安局對被告人王某、張某的租住處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扣到粘貼印有“”注冊商標標簽的不同尺寸電視機共計1百多臺及假冒的“”商標標貼一千多個。該1百多臺電視機總價值計人民幣7萬多元。
王某、張某當日即被抓獲到案,后二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此外,王某、張某所銷售的上述電視機經鑒定檢驗,均為不符合GB8898-2011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為偽劣產品。
太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擅自粘貼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商標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案情,法院最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對于太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冊商標的電視機及標貼均予以沒收。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如何懲處
根據刑法第213條的規(guī)定,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刑法第220條的規(guī)定,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213條規(guī)定的法定刑處罰。
假冒注冊商標罪該怎樣認定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guī),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1、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在本罪與非罪行為界限的區(qū)分中,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兩個標準:(1)主觀方面標準。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過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標已被他人注冊,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標沒有注冊,卻被他人搶先注冊,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繼續(xù)使用的,都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2)犯罪情節(jié)標準。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情節(jié)犯。行為人具備本罪主體、主觀等要件并實施了“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的商標”的行為,還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方可構成犯罪。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標準,《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已經做出規(guī)定。
2、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往往發(fā)生這樣的案件:偽劣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為了順利地將偽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對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明確規(guī)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具體而言,上述情形屬于牽連犯,應當根據“從一重罪從重處罰”的原則處斷,即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中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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