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罪案例
假冒商標罪案例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guī),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標罪案例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所謂商標反向假冒
所謂商標反向假冒,是指未經人許可,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表現形式為:假冒者以合法渠道購得他人注冊商標商品,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冊商標,在該商品上粘貼自己的商標銷售。該行為雖然與傳統(tǒng)的假冒行為不同,但同樣侵犯了商標專用權人的利益,并且欺騙了消費者。
呷哺呷哺起訴陽光呷哺獲支持,侵犯商標權怎么認定?
呷哺呷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石家莊呷哺餐飲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日前已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法院一審認定石家莊呷哺公司使用“陽光呷哺”系侵犯呷哺呷哺商標權的行為,并判決被告石家莊呷哺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十二萬元,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近期發(fā)現石家莊呷哺餐飲有限公司在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窩窩團網站上以“陽光呷哺”的名義進行銷售團購火鍋套餐的行為,其提供的服務和經營業(yè)態(tài)與原告提供的極為相似。原告認為,石家莊呷哺餐飲有限公司的行為極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提供的服務來源于原告,或誤認為其與原告為關聯企業(yè)或存在特殊關系。兩被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嚴重侵犯了其商標專有使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報紙上登載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2萬余元。
被告窩窩團公司辯稱,由于呷哺呷哺公司并未事先通知,因此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且其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主動履行了法律義務,在收到訴狀后刪除了涉案侵權內容,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窩窩團認為其主要為服務企業(yè)和用戶之間提供平臺服務,不參與實際商業(yè)行為,并非交易主體,在石家莊呷哺公司提交了工商登記等證明的情況下,其對經營的合法性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故窩窩團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石家莊呷哺公司辯稱,第一,呷哺呷哺公司不具備起訴資格;第二,石家莊呷哺公司的經營行為不構成對呷哺呷哺公司的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涉案商標不是知名商標,“呷哺”是小火鍋的通用名稱,呷哺呷哺公司的經營方式也不是首創(chuàng),且與其不同;第三,呷哺呷哺公司是惡意訴訟,企圖獲得不正當的地位。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呷哺呷哺”及“呷哺呷哺 xiabuxiabu”商標由呷哺呷哺餐飲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注冊,后授權給原告呷哺呷哺公司。“呷哺呷哺”品牌由呷哺呷哺公司于1998年創(chuàng)辦,至今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河北等地開設了多家分店,并獲得了“2012年中國十大火鍋品牌”等多個獎項。2012年12月,呷哺呷哺公司發(fā)現石家莊呷哺公司在窩窩團網站上發(fā)布了“陽光呷哺”的團購信息,并對此進行了證據保全,石家莊呷哺公司在門店招牌、餐具、飲料杯及對外團購宣傳上使用“陽光呷哺”、 “陽光呷哺嗎,呷哺”字樣。呷哺呷哺公司還提交了石家莊呷哺公司四家門店的照片及在其門店內消費的交易清單。
法院判決:
1、“呷哺”并非通用名稱。
雖然呷哺呷哺公司相關介紹中稱“呷哺”是“涮涮鍋”或“小火鍋”的代名詞,但石家莊呷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呷哺”二字已成為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特別是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中國大陸特別是北方地區(qū)的消費者已經將“呷哺”二字等同于涮涮鍋、小火鍋。同時應注意的是,經過呷哺呷哺公司長期的大量宣傳和使用,相關商標在火鍋服務行業(yè)內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使得“呷哺”二字在閩南語、日語的 “涮涮鍋”、“小火鍋”含義之外,具有了標記商品和服務來源的第二含義。一般消費者在看到“呷哺”二字時,聯想到的不是“涮涮鍋”、“小火鍋”,而是“呷哺呷哺”這一特定的火鍋品牌。
2、石家莊呷哺公司侵犯了呷哺呷哺公司商標權。
石家莊呷哺公司在門店、餐具、飲料杯及相關團購宣傳中,突出使用“呷哺”字樣,攀附呷哺呷哺公司商標的主觀故意明顯,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陽光呷哺”相關店鋪系由呷哺呷哺公司開設,或者與呷哺呷哺公司存在合作等關系,構成對呷哺呷哺公司商標權的侵犯。
3、窩窩團公司并不構成侵權。
石家莊呷哺公司使用的“陽光呷哺”字樣與“呷哺呷哺”等商標并非完全相同,而是近似,同時還存在“呷哺”二字是否構成通用名稱等爭議,而對商標是否近似、“呷哺”二字是否為通用名稱等影響商標侵權認定問題的判斷,需要一定的專業(yè)知識。在此情況下,要求窩窩團公司對涉案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作出專業(yè)性判斷,標準過于苛刻,缺乏法律依據。本案中,呷哺呷哺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窩窩團公司存在主觀過錯。窩窩團公司已對相關團購信息進行了刪除,故法院對呷哺呷哺公司有關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再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xù)時間、影響范圍、石家莊呷哺公司的經營規(guī)模、主觀惡意程度、混淆可能性等因素酌情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作出了上述判決。
律師解析: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假冒商標特點是什么?
假冒商標成為現代經濟生活中的嚴重問題。假冒商標產品一度遍布市場,冒牌貨幾乎無處不在,嚴重干擾了企業(yè)創(chuàng)優(yōu)質、保品牌,樹立商標名譽的正當競爭。踐踏馳名商標,侵犯商標注冊人的正當利益,欺騙消費者,妨害消費者對商品的正常使用,有些甚至威脅到了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對外貿易中,由于名牌聲譽被破壞,有些已失去市場,還帶來了國際糾紛,影響了我國的國際聲譽。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該規(guī)定對商標侵權賠償的數額看似比較完善,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問題,最具體的無外侵權獲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失又是哪些,具體數額如何確定。這些問題無法解決對商標侵權的賠償就是一句空話,在此筆者欲從侵權獲得利益、侵權損失利益和法定利益出發(fā)予以論述。
(一)侵權獲利計算問題
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的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關于商標行政執(zhí)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規(guī)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一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及應繳納的稅金。銷售收入的計算只涉及侵權人的實際收入,即已銷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庫存商品。”
以上兩種計算方法雖然不同,但其基準都是侵權獲得利潤。然而在商業(yè)運行中,企業(yè)獲得的利潤可以分為主營業(yè)務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三種。主營業(yè)利潤是指銷售獲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潤總額是指稅前收入,所得稅應當退庫作為銷售賠償額的一部分,其他支出應予扣除,產品銷售稅則不退稅;凈利潤是指利潤不僅應當扣除成本,還應當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純利潤作為賠償額。在侵權獲得利潤的賠償問題上,選擇主營業(yè)利潤作為侵權賠償的金額是較為合理的,既無需交納非因自己經營產生的所得稅以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還有利于阻嚇侵權行為。
但是,對于商標侵權中有的商標侵權的對象只是商標權人產品中的一項或幾項產品,而非所有產品的情況,就應當采取不同的計算方法。在實踐中比較實用的計算公式是:侵權獲利=侵權期間總銷售額×侵權商品配比率×利潤率。其中,侵權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權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據以上對侵權獲得利潤的論述,侵權期間總銷售額與侵權商品配比率的積就是上文中的主營業(yè)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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