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分公司注冊所需條件
廣州分公司注冊所需條件
廣州的公司需要注冊分公司的話,一般需要符合哪些條件呢?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廣州分公司注冊所需條件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分公司注冊條件
1、公司董事長或分公司負責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3、公司章程及設立分公司的文件;
4、分公司負責人照片(四張)、身份證原件及戶籍證明、個人簡歷(一份)、暫住證、待業(yè)證原件;
5、雇工名單(18--24歲男性兵役狀況證明、30歲以下學歷證明等);
6、場地使用證明;
7、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8、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其他(如健康證等)。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聯(lián)系及帳務處理
一、聯(lián)系
總公司與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同一法人有很多分公司的很少,大多總公司與分公司都是彼此有業(yè)務聯(lián)系或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同法人.
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就只能是上下屬的關系,不可能有其他的合作模式.分公司出事,追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負責.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問題,只能由總公司法人代表出庭.
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則分公司是相對獨立運作并自負盈虧.分公司出事,由分公司法人代表負責,與總公司無涉.
二、財務處理
(1)如果是上下屬的總分公司,且分公司不獨立核算,則分公司的收支余都要并入總公司統(tǒng)一核算(即報賬制)。
(2)如果是上下屬的總分公司,但分公司獨立核算,即分公司以上繳利潤(或管理費形式),盈虧由分公司承擔,則分公司的收支余由分公司單獨核算,但企業(yè)所得稅由分公司就地預繳,總公司統(tǒng)一匯算清繳。
(3)如果是總公司投資獨立核算的法人分公司,總公司作為投資人,分公司兒為獨立法人單獨核算盈虧。
分公司訴訟主體資格
分公司是相對總公司而言的。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jù)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yè)務的分類及地域范圍,采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分公司是分支機構的一種具體形式,是總公司的下屬機構。
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其分公司,主要是出于下述兩種考慮:一是,在不同地域開展業(yè)務活動的需要;二是,適應專業(yè)業(yè)務活動的需要。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經營多種業(yè)務的情況下,為了使管理系統(tǒng)化、專業(yè)化,并便于考核,也會根據(jù)需要,按業(yè)務類別設立分支機構。
分公司具有自己的事務場所和辦事機構,具有總公司撥付的營運資金和授予管理的財產,具有與總公司相對獨立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員,具備相對獨立開展業(yè)務活動的條件和能力,但是,在法律上它仍然是總公司的一個組成部分:
首先,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公司法人的權力機關和意思決定機構,它除了總公司委派的業(yè)務負責人(經理人或支配人)外,各項重大事項要服從總公司權力機構或者經營決策機構的決議或決定。
其次,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資本,其營運資金是總公司資本的一部分,分公司的財務核算雖然有其相對獨立性,但不是完整的獨立核算,其本身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其盈虧不直接向股東負責,只有總公司的統(tǒng)一核算向股東負責。
最后,分公司對外開展業(yè)務活動,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不能僅以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作為承擔責任的界限,總公司應對所屬分支機構的債務責任負責。
在日常生活中還有一個名詞與分公司息息相關??產業(yè)活動單位。產業(yè)活動單位是指經過法定程序批準建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包括:由各級工商、編制、民政等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備案,或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由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或代表機構等。
產業(yè)活動單位具備以下條件: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相對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或業(yè)務活動;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業(yè)務核算資料。但不進行獨立財務核算。
產業(yè)活動單位組成法人單位,單產業(yè)法人本身也是一個產業(yè)活動單位。多產業(yè)法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業(yè)活動單位組成。產業(yè)活動單位接受法人單位的管理和控制。
以上是我們對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的普遍認識。但正是在這樣的固有的觀念影響下,在實踐中,特別是在與第三方的司法糾紛中我們常常會發(fā)現(xiàn)分公司特別“調皮”,并不總循規(guī)蹈矩,使總公司不得不扮演著“救火隊員”的角色,干擾了總公司正常運作。我們先把一個公司內部的管理放在一旁暫且不談,把目光聚焦在分公司和第三方的心態(tài)上。從第三方來看,出現(xiàn)問題當然首先會找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總公司,這樣一方面找到了法律上承擔責任的主體,另一方面又能夠使自己的債權得到保障,畢竟,分公司的經濟實力不可與總公司同日而語。從分公司的角度看,在經營活動中出現(xiàn)什么問題肯定會有總公司來擔著,因為分公司并沒有獨立的經營權,其經營所得歸屬于總公司,其債務和其他責任也歸屬于總公司。雖然實際情況遠比我們所能想象的還復雜得多,但是有的分公司就是抱著這樣的心態(tài),惡意拖欠工程款,以至于糾紛進入司法程序還不積極對待,最后進入執(zhí)行程序,法院將公司法人的賬戶給凍結了。
總公司面對這樣的困擾難道就束手無策嗎?法律早已給出了答案?!豆痉ā返诙艞l規(guī)定: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第5款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中的“其他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
這樣,有限責任公司的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公司就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但是我們又疑惑了。既然分公司不可以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怎么操作呢?實踐中判決書怎么寫呢?分公司做原告沒什么問題,渴如果A為B的分公司,總不可能判決A敗訴,然后由B承擔賠償責任吧?或者,理解為分公司可以成為訴訟當事人,但不能獨立的成為訴訟當事人,法院應該依法或要求追加其上級法人公司成為共同當事人?
在實踐中,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操作習慣。如果審理法院同意只列分公司為被告,那么法院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以后,如果在執(zhí)行中分公司沒有足夠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人可以要求法院執(zhí)行法人財產。如果審理法院要求追加的話,那就按法院的要做好了。
那這么做的實際意義何在呢?似乎轉個圈回來,還不是總公司受到損失了嗎?其實不然。把分公司置于訴訟當事人的地位一來分公司熟悉情況,在訴訟中可以占據(jù)主動地位;二來可以增強其責任心,使其積極維護其權益,誠信經營;三來,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減輕糾紛帶給公司的成本損失。一方面總公司不用身陷分公司的種種訴訟中,減輕其訴訟成本;另一方面公司的聲譽和財產不至于受到整體上的影響,避免了“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的局面。需要強調的是,在訴訟中,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并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所謂的“補充責任”,即在分公司無法完全清償債務時,才由總公司來清償剩余的債務,這有利于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有利于問題在最小范圍內解決。
總之,我們在強調分公司與總公司的從屬地位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分公司的相對獨立性,并充分利用其相對獨立性,這樣才能使我們的管理更科學,才能使公司法人更加健康、快速地發(fā)展起來,從而在現(xiàn)代法治的社會環(huán)境中更具競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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