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減資原因
股份公司減資原因
有時候有些公司會需要做減資,那么如何做減資?減資有什么原因?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股份公司減資原因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公司為什么要減少注冊資本?
企業(yè)減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一次性償付累積債務。由于多年經營虧損累積,即使以后若干年,企業(yè)的利潤也無法彌補,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減資,用以彌補累積的虧損。
(2)調整過多的資本。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額資金,步入正軌后,資金則有可能過剩,因此亦需減資。
(3)增派股息。 由于股息是根據資本利潤額進行分派的,所以減少資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時,還可與“一次性償付累積債務”結合,一掃虧損,盡早恢復分紅。
(4)公司合并。這通常是在公司資產平衡時進行。
(5)分離部分。將公司中某些部門分離獨立時,資產也隨之分離,這對企業(yè)來說也是減資。減資有形式上的和實質性的兩種。形式上的減資是指僅在賬本上減少資本,而公司財產不減,比如公司購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額,將一筆資金歸還股東等。因經營狀況不佳而需彌補虧損的減資是實質性減資,大部分減資屬于這種情況。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流程
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并相應對章程進行修改,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對于減資,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大致有:
1) 減資后的公司注冊資本。
2) 減資后的股東權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3) 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4) 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
2、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zhèn)鶛嗳?。公司應當自做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辦理減資登記手續(xù)。自登記之日起,減資生效。
公司減資需要注意的問題
由于公司經營規(guī)模、經營范圍發(fā)生變化,使公司資本過剩,這時再維持過量的資本,勢必造成公司資本的凝滯,不利于公司資本的使用效益,適當減少公司資本會使各方受益。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涉及兩方面的法律問題,一是減少資本的程序問題,二是對債權人的保護問題。公司資產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公司減資,一般會導致公司資產的減少,削弱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因此,在法律上,公司減資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必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一、關于減資的程序問題
股東會行使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董事會沒有此項權利。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股東會會議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同時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關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實行較為嚴格的資本制度,在公司制度中貫徹“資本三原則”:資本不變原則、資本充實原則和資本維持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許減資,也設置了一系列嚴格的程序和條件,包括減資的財務界限、股東會決議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序、債務的處理或擔保、注冊登記程序以及向股東返還資本的條件等。
關于減資中對債權人保護的程序,我國公司法明確了通知和公告程序。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要求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既包括債權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人,也包括債權尚未到期的債權人,未到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償債務或擔保的權利依據是:公司資本具有公信力,債權人是基于原有資本的信用與債務人進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權對該類債務不予清償,則公司可輕松地利用減資來逃避債務。
同時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说?,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總之,公司減資需要遵守嚴格的程序,同時必須注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外商投資企業(yè)減資問題
在外商投資企業(yè)收購或重組的過程中,為了要縮小生產經營規(guī)模,可能不少外商想過要減少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投資總額和/或注冊資本。根據中國法律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如確有正當理由,在不影響企業(yè)正常經營,且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減少投資總額和/或注冊資本。但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申請:a、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注冊資本有下限規(guī)定,其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低于法定金額的;b、企業(yè)有經濟糾紛,且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c、企業(yè)在合同或章程對生產、經營規(guī)模有最低規(guī)模規(guī)定。減少后的投資總額小于該最低規(guī)模的;d、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中規(guī)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資,且已回收完畢的。
在實際操作上,一個外商投資企業(yè)要減少其投資總額和/或注冊資本,難度較大,還要經過復雜的審批、會計驗證及公告?zhèn)鶛嗳说瘸绦颍虼藢崉罩羞@種個案比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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