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標準怎么算的
產假工資標準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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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標準怎么算的?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fā)。
保胎假是由醫(yī)生開證明,應當按病假待遇發(fā)放工資。根據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中第1條規(guī)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y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guī)定辦理。由此可見,只要具備申請病假的材料,即有資質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應按照病假處理。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fā)。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fā)工資標準的80%發(fā)。
第三,產假和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地區(qū),支付標準按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地區(qū),生育津貼由本企業(yè)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獎勵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yè),用來發(fā)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guī)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fā)工資標準)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fā)員工就可以了,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yè)。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fā)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yè)。
3。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fā),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fā)。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fā)工資標準的80%發(fā),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fā)。
產假工資如何發(fā)放
女職工按規(guī)定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人平均繳費工資計發(fā)。每日的假期工資=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人平繳費工資/30天比如一個孕婦參保人,上一年度的繳費工資是5000元,按照目前最普遍的單胎、晚育、獨生子女,剖腹。也就是在產假中,可以享受5000/30×140天=23333元的生育津貼。雖然是因為生育而休假沒有工作,但是同樣享受到了工作時期的工資待遇。“這筆錢不是單位給的,而是生育保險基金負擔的。
繳納生育保險的,又社保發(fā)生育津貼,單位不用再另行發(fā)放工資。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單位補足。單位未按規(guī)定為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承擔相關待遇。
產假的一般規(guī)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經二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征、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產前假為期兩個半月。期間,女職工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調整工資時,產前假視作正常出勤。
產假
不管是一胎還是二胎,女職工都能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流產的情況: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6周的產假。
相關知識拓展:生二胎的福利
1、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2、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3、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4、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