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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小知識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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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教育尤其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基礎性工作。那么你對法制教育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法制教育小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法制教育小知識

  1、如果你遭遇飛來橫禍,如被從樓上掉下來的花盆或路邊的廣告牌砸著或是你掉進了沒有蓋好且沒有設警示牌的井而受傷,你可以將它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2、“父債子還,夫債妻還”的古訓不合法。如果負債人有超過他遺產數額的債務,你可以不還。

  3、被公安機關傳喚或拘役的最長時間是24小時。

  4、如果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委托律師,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律師援助義務的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

  5、別人借你的錢,一定要到期催還;到期之后兩年內未催要,你將失去自己的權利。

  6、如果你未滿18周歲的孩子夜不歸宿,你必須對孩子進行教育,否則你就違法。

  7、如果你和一個企業(yè)簽訂了勞動合同,你就不能隨便調動,除非你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限內或者企業(yè)未按合同支付你勞動報酬。

  8、精神病人在神志清醒時犯罪,也要承擔法律責任,重要的是要有充分證據證明這一點。

  9、喝醉酒犯罪,法律不饒你。

  10、如果你對行政機關對你罰款、扣銷執(zhí)照、行政拘役等行為不服,你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1、不管你是否年輕,但你應關心你的單位是否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

  12、如果你看到歹徒正在對一名婦女施暴,你可以拔刀相助,直至犯罪分子不再實施犯罪即可。

  13、繼承權是男女平等的,嫁出去的姑娘不是潑出去的水,別忘了父母遺產,也有你一份。不過你必須盡到贍養(yǎng)義務。

  14、如果你想寫遺囑,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親手簽名。讓人代書,一定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都要簽名。

  15、如果您是一位勞動者,在您遇到勞動爭議時,如果您希望通過仲裁解決,那您應該在發(fā)生糾紛后60天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16、如果您獲得了贈品或者獎品,但贈品或獎品存在質量問題,那您照樣可以向銷售者提出維修,調換,或者賠償。

  17、如果您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使您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傷害,如果您想起訴,您應該在兩年內起訴,過了兩年您再起訴,法院就不會受理了。

  18、夫妻中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以上的,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經過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離婚后,孩子歸一方撫養(yǎng),另一方有權利探望孩子。

  19、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您正在患病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間,或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或者患職業(yè)病、因工傷并被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力的,那單位就不能解除合同。

  法制教育小常識

  一、如果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有權向所在單位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包括下班時順道買菜的情況。上下班的途中包括四中情況: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如果未滿18歲的孩子夜不歸宿,必須對孩子進行教育,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如果別人借您錢,您一定要他出借據,而且借款數額一定要大寫。(注:訴訟時效為2年)

  四、如果想要保護自己的家或其他財產,一定不要私設電網或設置毒物等,否則可能觸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五、公民在贍養(yǎng)、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獲得法律援助。

  六、如果想寫遺囑,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親自簽名。讓人代書,一定要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要簽名,最好委托律師見證并執(zhí)行遺囑。

  七、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國家發(fā)給死者親屬的費用,用以優(yōu)撫救濟死者家屬中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一般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八、民間借貸屬于高風險事件,法律規(guī)定高于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民間借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目前一年期貸款利率為6%,即民間借貸1年期利率高于24%(即月息2%)以上,高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九、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因這些單位沒有盡到監(jiān)護職責而受到傷害,這些單位應適當給予賠償。單位有過錯的,亦應適當承擔責任。

  生活必知法律常識

  莫把協(xié)議當收據

  【案例】2003年8月,媒人甲和媒人乙將婦女丙介紹給未婚男子丁做對象,后媒人甲和媒人乙以丙的名義向丁索要現(xiàn)金2400元。隨后,丙和其母親在丁家居住了兩天后再未露面。2004年春節(jié)后,媒人甲、乙與丁的兩個姐夫戊、戌經協(xié)商后簽訂書面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內容為:“關于丁與丙的婚姻糾紛,經女方及媒人們同丁的親戚戊、戌協(xié)定,由女方退給丁2300元,此事算到底,丁不再找女方及媒人的事。”媒人甲和媒人乙及丁的兩個姐夫戊和戌都在這份協(xié)議上簽了字。

  2004年3月,丁持此協(xié)議將媒人甲和媒人乙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個媒人歸還協(xié)議中約定的2300元錢。兩個媒人均辯稱這2300元在簽協(xié)議時已付給了丁的兩個姐夫,兩個媒人請求法院駁回丁的訴訟請求,但他們對自己的辯解沒有提供證據。

  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兩個媒人的請求,判令兩人在5日內給付丁2300元。

  【評析】兩個媒人在簽訂協(xié)議時是否真的已將2300元錢交給了丁的兩個姐夫,只有他們4個人心知肚明。這份協(xié)議只能證明當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了,到底這筆錢付了沒有,這份協(xié)議本身是不能證明的,因為這份協(xié)議沒有記載這筆錢是否已給付。

  這個案件告誡我們,協(xié)議不是收據,付款一定要向對方索要收據,或者在協(xié)議中注明款已付。

  別將收條寫成借條

  【案例】2005年10月,甲公司為建造廠房與個體工匠乙簽訂施工協(xié)議一份,約定由乙組織民工建造,甲公司支付工錢。

  2005年11月,乙以缺工人生活費為由向甲公司要錢,甲公司付給其5000元,乙當時為甲公司寫了借條,載明借到甲公司現(xiàn)金5000元。2006年1月工程完工后,甲公司與乙進行了結算,在扣除了乙支取的各項款項(含乙于2005年11月支取的這5000元生活費)后,確認甲公司尚欠乙工錢1.5萬元,甲公司當時為乙打了欠條。后由于甲公司拒付欠款,乙將甲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1.5萬元。甲公司辯稱,2005年11月乙借甲公司的5000元應予抵銷,主張只應還乙1萬元。對此,乙認為2005年11月份的這張5000元的借條,實際上是甲公司預付給乙方的工人生活費,該款的時間由于在結算之前,在2006年1月雙方結算時已經扣除了,但乙未能提供這5000元已扣除的證據。

  最后,法院以借款與欠款不屬同一法律關系為由,認為這5000元在結算時沒有被扣除,從而在認定這5000元可以抵銷的情況下,判令甲公司償還乙工錢1萬元。

  【評析】借條和收條表明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借條是借了他人財物時寫給對方的憑證,表明當事人之間是借貸關系。而收條則是在收到了他人交來的財物時為他人書寫的憑證,反映物資的流通關系。

  本案中,甲公司在2005年11月付給乙的5000元現(xiàn)金,實際上是預付的工錢,乙在收到這筆錢時本應當寫張收條,卻寫成了借條。同時,在2006年1月雙方進行結算時,按習慣做法,這5000元也應當扣除,但問題是乙提供不出這方面的證據。盡管這筆錢發(fā)生在結算之前,但由于乙借甲公司這5000元與甲公司欠乙工錢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因為時間有先后而相互包含。因此,從法律上講,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只能視為這5000元沒有被扣除。

  這個案例告誡我們,在收到他人預付給自己的工資時一定要寫收條,而不能寫成借條。若寫成借條,在隨后結算時,一定要索回自己寫的借條。

  借給他人錢不能收收條

  【案例】2005年9月8日,張某因生活所需向王某借款,王某交給張某5000元,張某當即打了一張收條給王某。半年后,王某多次催促張某還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歸還借款。法庭上,張某否認收到的這5000元是借原告王某的,辯稱是原告王某曾借自己5000元,在王某還款時,由于當初王某寫給自己的借條丟失,王某要求自己為其書寫了這張收條。原告王某也舉不出其他證據證明這5000元是借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收條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義務的憑證,并不必然反映當事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該義務產生的法律關系既有可能是借款,也有可能是贈與或買賣合同關系等。王某沒有其他相關證據可以證明收條所記載的款項實為借款,且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注意到收條與借條的差別。王某僅以收條來主張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很多人認為本案原告王某持有被告張某出具的收條,足以證明被告張某收到了原告王某的5000元現(xiàn)金,既然如此,那么,被告張某就是債務人,就有義務償還這5000元債務。其實,這是對借條和收條的法律關系沒有區(qū)分清楚。

  借條是借了他人錢物時給對方寫的憑據,實際上是一份簡化的借款合同,它能單獨反映當事人之間是借貸關系,債權人僅憑借條就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收條是在收到他人交來的錢物時向對方出具的憑據,收條反映了物資的流通,并不必然反映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收條上載明的錢物可能是合伙投資,也可能是應付貨款等。因此,僅憑收條主張權利是不行的。

  這個案例告誡我們,收條不是借條,借給他人錢物一定要讓對方寫借條,而不能寫成收條。

  借給他人錢要讓對方當場寫借條

  【案例】林某和喬某是好朋友,林某因做生意資金缺乏,便找到喬某提出向其借款3萬元,喬某答應3天后將錢交給林某。

  3天后,喬某電話通知林某到其家里取錢。林某便來到喬某家里,當時,喬某將3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林某,林某將一張早已寫好的借條交給了喬某,喬某看借條上寫明了借款金額、借款人、借款時間,便收下了這張借條。后由于林某遲遲不還這筆借款,喬某便起訴到法院。

  法庭上,林某否認自己曾向喬某借過錢,并稱喬某持有的借條是喬某偽造的,不是自己寫的。司法鑒定部門鑒定后認定:借條上的字跡都不是被告林某所寫。原告喬某也提供不出其他證據證明林某曾借過自己的錢。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喬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盡管原告喬某持有借條,但由于這張借條不是借款人林某當場書寫,而是林某早已準備好的,因此,這張借條完全有可能是林某事先讓他人寫的,司法鑒定結果完全證實了這一點。究竟這張借條是誰書寫的,茫茫人海何處覓?其實,作為出借人的喬某完全應當想到這張借條不是林某書寫的,他當初就不應該收下這張借條。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當初的疏忽招來的是3萬元打了水漂,換來的是沉痛教訓。

  這個案例告誡我們,借給他人錢時,一定要看著讓借款人當場寫借條,切不可收下借款人事先準備好的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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