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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違憲違憲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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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違憲違憲的案例

  違憲是憲法學中重要的概念,是指違反憲法的非法行為。那么你對違憲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違憲的內(nèi)容,希望大家喜歡!

  違憲的簡介

  違憲行為是最高的違法行為。但是違憲的內(nèi)涵相當豐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違憲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憲法上的義務主體。 第二、違憲違反的是憲法、憲法性法律甚至憲法慣例。 第三、違憲同樣會產(chǎn)生法律責任,一般通過違憲審查機制來實現(xiàn)。

  違憲審查模式

  違憲審查是國家權力過程中的一種基本糾錯機制。如同其它任何一種糾錯機制一樣,是憲法正常運行的必要保障。因此,違憲審查并不神秘。從各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發(fā)展與運行中不難發(fā)現(xiàn),世界各國違憲審查制度主要有三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以司法機關即法院行使憲法監(jiān)督權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國。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過受理公民的訴訟來行使違憲審查權。在這種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權分立中的獨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獨立審查立法的權力。而這種模式中的許多案例,是與判例法制度相適應的。啟動違憲審查程序的主動權始終掌握在公民手中。他們可以通過個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訴訟,擱置違憲的立法;也可以在議會走廊說服議員修改憲法,推翻違憲的判決結果。最近的幾個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國聯(lián)邦地區(qū)法官奧黛麗·科林斯判處布什總統(tǒng)的“愛國者法案”有部分內(nèi)容違反美國憲法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據(jù)介紹,美國最早的違憲審查發(fā)生在1796年“希爾頓控訴合眾國”一案中,當時的美國法官佩特森和威爾遜,就行使了判決國會一項法案違憲的權利。到了美國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1801~1835任職)任期內(nèi)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確宣布它有權對國會通過的法律進行司法審查,并第一次判決一條聯(lián)邦法律違憲。從此這種基于普通法院的違憲審查機制就確立下來了。但是這種模式的問題在于司法活動本身也難保證是絕對客觀中立的過程,法官的主觀性往往干擾了他準確體現(xiàn)立憲意圖。

  第二種模式是立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英國。違憲審查在英國的歷史比美國還要長,盡管英國是世界上三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憲制度確立之初,《權利請愿書》與《權利法案》就明確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獨立適用。英國的憲法性法律《王位繼承法》明確規(guī)定,英國法律是英國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須批準與確認。英國實行“議會至上”的憲政體制,內(nèi)閣和法院由議會產(chǎn)生并對其負責,議會可以制定、修改和廢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種憲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違憲,議會有權修正或廢止。這種監(jiān)督模式的最大優(yōu)點在于它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從而保證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貫徹和執(zhí)行。但是問題在于立法機關自己審查自己,有的時候就失去了審查的意義。

  三是由專門的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和德國、俄羅斯、意大利、韓國等國的憲法法院。法國憲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就是“各組織法在公布前,議會兩院的規(guī)章在施行前,都必須提交憲法委員會,憲法委員會應就其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裁決”。著名的案例是2002年12月,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二廳以多數(shù)反對的結果,否決了德國將于2003年1月生效的《新移民法》,聯(lián)邦法院多數(shù)法官的意見是,2002年3月22日聯(lián)邦參議院通過新移民法的程序違法了德國憲法第78條的規(guī)定,原因是勃蘭登堡州未能一致投票卻算作了贊同票。這種模式的問題在于專門機關不可避免受到政策影響,政治傾向性強,很難保證客觀公正的監(jiān)督。

  在不同的國家里,違憲審查的部門不同,但是共同的是違憲審查機構的專業(yè)化與獨立性:專門審理政府或立法機關侵犯公民權利的案件,獨立于普通法院、獨立于行政機關,并且都關注過程合法性。從違憲審查的手段上說,現(xiàn)代國家通過兩種方式對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一是事先審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頒布生效之前所進行的合憲性審查,一旦被確認違憲,該項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頒布實施;二是事后審查,即頒布實施之后進行的合憲性審查。而憲法審查之后的執(zhí)行,更是世界各國法律保障的基礎。著名案例在1957年,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種族不同公立學校”(即黑白人必須分校的做法)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當時許多人反對高法判決,其中最為著名的是兩位領袖。一位是艾森豪威爾總統(tǒng),一位是阿肯色州州長。但是,當阿肯色州長試圖抵制高法判決時,艾森豪威爾將軍卻命令軍隊進入阿肯色州,強制執(zhí)行高法判決,保護黑白人同校。

  違憲的案例

  經(jīng)過六年的反對英國的獨立戰(zhàn)爭,美國終于在1783年贏得了獨立。但美利堅共和國的正式建立卻是在1787年美國聯(lián)邦憲法被各州批準以后。1789年4月,聯(lián)邦政府成立,獨立戰(zhàn)爭領導人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被推選為第一任美國總統(tǒng)。建國后不久美國國內(nèi)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見分歧,出現(xiàn)了聯(lián)邦黨(federalists)與反聯(lián)邦黨(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 republicans)兩大陣營。大體而言,聯(lián)邦黨人主張加強聯(lián)邦政府的權力,反對法國大革命,而民主共和黨人則主張維護各州的自主地位,對外同情法國大革命。美國憲法雖然將聯(lián)邦權限明文列舉于憲法,并將未列舉的剩余權力則歸屬于各州,但是由于美國憲法相當簡練,解釋的彈性很大,因此誰擁有對憲法的解釋權,誰就可以在政治斗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紀末19世紀初,美國的政黨和選舉政治還不成熟,總統(tǒng)和副總統(tǒng)混在一起選舉,得選舉人票最多的為總統(tǒng),其次為副總統(tǒng)。于是,聯(lián)邦黨人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繼喬治·華盛頓之后成為美國第二任總統(tǒng),而民主共和黨人托馬斯·杰弗遜(Thomas Jefferson)則成為他的副總統(tǒng)。在其第一屆任期即將期滿的1800年7月,亞當斯任命他的聯(lián)邦黨人朋友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為國務卿,協(xié)助他競選連任。在1800年美國的總統(tǒng)選舉中,亞當斯只得了65張選舉人票,而民主共和黨的候選人杰弗遜和艾倫·伯爾(Aron Burr),卻各得了73張選舉人票。根據(jù)當時的規(guī)定,由各州在眾議院以州為單位(一票),投票選擇杰弗遜和伯爾兩人中的一位為總統(tǒng)另一位為副總統(tǒng)。由于聯(lián)邦黨人寧可把票投給腐敗無能的政客伯爾,也不愿選擇在他們看來支持法國大革命的"危險的激進派"。于是,杰弗遜只得了18個州中8票,未能超過半數(shù)。在一個星期內(nèi),眾議院一共進行了35次無記名投票,結果都是如此。這時,聯(lián)邦黨人的領導人、杰弗遜的政敵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 督促他所能影響的聯(lián)邦黨人,讓他們控制的幾各州投了空白票,從而使杰弗遜以微弱多數(shù)當選。因為在漢密爾頓看來,杰弗遜至少是正人君子,而伯爾則是沒有原則性的投機政客。這時已是1801年2月17日,離總統(tǒng)總統(tǒng)就職只剩下了兩周。

  在同時舉行的國會選舉中,聯(lián)邦黨也遭受重大的失敗。這樣,他們不但失去了總統(tǒng)的寶座,同時也失去了國會的控制權,于是,聯(lián)邦黨人就把希望寄托于聯(lián)邦司法部門,借以維持他們在美國政治生活中的影響。乘著新總統(tǒng)上臺和新國會召開之前,國會中的聯(lián)邦黨人在1801年2月13日通過了《1801年司法條例》(The Judiciary Act),增設了5個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和3個聯(lián)邦巡回法院,由此增加16個聯(lián)邦法官的職位。1801年2月27月,國會又通過一項哥倫比亞特區(qū)組織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授權總統(tǒng)可以任命特區(qū)內(nèi)共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這樣一來,亞當斯就可以在新總統(tǒng)上臺之前,任命他的聯(lián)邦黨人來可擔任這58新增的法官職位。為此,亞當斯忙乎了半個月,直到卸任前一天(1801年3月3日)午夜才結束所有58個法官的任命程序,與此同時,國務卿馬歇爾則在所有"星夜法官"的委任狀(commission)上蓋上國璽。人們因此把這批法官稱為"星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在此之前的1801年1月20日,亞當斯總統(tǒng)還作出了驚人的舉動,任命國務卿馬歇爾擔任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月27日,經(jīng)參議院同意后,馬歇爾于2月4日正式到職赴任。但是,馬歇爾此時并末辭去國務卿的職務,只是不支領國務卿的俸祿,這種狀況一直持續(xù)到1801年3月3日亞當斯總統(tǒng)任期屆滿為止。因為當時正是新舊總統(tǒng)交接的之際,馬歇爾一面要向新國務卿交接,一面又要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總統(tǒng)的宣誓就職儀式,忙得暈頭轉向,竟然來不及把由他親自蓋章的17份委任狀送到所委任的"星夜法官"之手。

  新總統(tǒng)杰弗遜對聯(lián)邦黨人的這些陰謀詭計深惡痛絕。他在1801年3月4日上任后,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狀仍滯留在國務院,便立即指他示他的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son)扣發(fā)這些委任狀,并示意麥迪遜將這些委任狀 "如同辦公室的廢紙、垃圾一樣處理掉"。接著,民主共和黨人控制的新國會通過新的立法,在1802年3月8日廢除了《司法條例》,進而也就砸了21個聯(lián)邦法院"星夜法官"的飯碗。不過,新國會沒有撤銷有關治安法官的《哥倫比亞特區(qū)組織法》。為了防止被免職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法院控告新國會的作法,新國會還進一步以重新安排最高法院開庭日期的辦法,暫時關閉了最高法院,改一年兩次開庭為一次開庭,從而使最高法院在1801年12月~1803年2月關閉了長達14個月之久。當最高法院再次開庭時,已經(jīng)是 1803年2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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