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共設施_設計原則
公共設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給社會公眾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設備,那么你對公共設施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公共設施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什么是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是由政府提供的屬于社會的給公眾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設備。按經濟學的說法,公共設施是公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從社會學來講,公共設施是滿足人們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參與)和公共空間選擇的設施,如公共行政設施、公共信息設施、公共衛(wèi)生設施、公共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公共教育設施、公共綠化設施、公共屋等。城市公共設施不同于農村公共設施,具體來說,城市公共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系統(tǒng)、城市垃圾(包括糞便)處理系統(tǒng)、城市道路、城市橋梁、港口、市政設施搶險維修、城市廣場、城市路燈、路標路牌、城空防空設施、城市綠化、城市風景名勝區(qū)、城市公園等。城市公共設施按收費與否,有收費和不收費之分。從空間布局來分,有全市性公共設施、區(qū)域性公共設施、鄰里性公共設施三種。
公共設施設計的原則
易用性原則
“一個商品售貨員將餅干扔在你的腳下,而你不得不彎下腰將摔碎的商品撿起——毫無疑問,這種情況下,你十之八九會非常生氣并將你的憤怒表達出來,但自動售貨機這樣做的時候,…..。”很明顯,很多具有明確產品屬性的公共設施設計缺乏“可以被人容易和有效使用的能力。”我們有時不得不在自動取款機前等待前面的老人一遍有一遍的重復錯誤操作,而無法施以援手。這就是公共設施缺乏易用性所造成的困擾。易用性(Usability)通俗的講就是指“(產品)是否好用或有多么好用”。它是就有明確使用功能的公共設施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原則性問題,比如垃圾桶開口的設計就既要考慮到防水功能,又不能因此使垃圾投擲產生困難,或是人們在使用自動取款機時,如何可以不再使用容易忘記的密碼確認方式,如何可以在操作完成后記得取回銀行卡。這些都是公共設施設計時應該考慮的易用性原則。
安全性原則
筆者曾在公共設施設計專題課程中向學生提問過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兒童在廣場中玩耍時不慎被某些公共設施所傷害(如公共座椅的金屬扶手、公共電話亭側面擋板邊沿),那么,這種意外傷害的責任較多的應歸咎于設計者,還是使用者(這里特指兒童)呢?”多數學生認為責任應是兒童的玩耍調皮或父母缺少看護造成,只有少數學生認為是設計師的設計疏漏所引起的,筆者贊同少數學生的觀點。作為設置與公共環(huán)境中的公共設施,設計時必須考慮到參與者與使用者可能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的任何行為,兒童的天性就是玩耍嬉鬧,這是不能改變的,而能改變的是以兒童身高作為一個尺度,低于此高度的公共設施均應考慮到其材料、結構、工藝及形態(tài)的安全性,在設計伊始便盡量避免對使用者所造成的安全隱患,這就是公共設施設計的安全性原則。
系統(tǒng)性原則
通常情況下,在公共休息區(qū)內,或在公共座椅的周圍應設置垃圾桶,而垃圾桶的數量應與公共座椅的數量相匹配,太多會造成浪費,而太少則會誘使隨意丟棄垃圾的行為??梢?,公共座椅與垃圾桶之間存在著某種匹配關系。再如健身設施周圍相對集中的公共照明設施,便起到了引導人群使用的作用。而缺乏這種集中照明的公共設施,因缺乏引導性、安全性和交互性,在夜晚的使用率便相對較低。事實上,不僅如此,諸如衛(wèi)生設施、休閑設施、便利性設施、健身設施等公共設施系統(tǒng),它們之間及其內部均存在著自然匹配的關系,這種關系在設計時可以概括為的系統(tǒng)性原則。
審美性原則
如前所述,公共設施對于市容市貌的營造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功能良好,形態(tài)優(yōu)雅的公共設施在滿足功能需要的同時,還兼具美育的功能。因而,公共設施設計的審美性同樣不容忽視,畢竟,功能良好與造型美觀并不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一個設計合理且極具美感的公共設施,不但可以有效地提高其使用的頻率,而且可以增進市民愛護公共設施,愛護公共環(huán)境的意識,增強市民對城市歸屬感和參與性,畢竟,文明的公共環(huán)境同樣應該是美的公共環(huán)境。
獨特性原則
有些學者不將公共設施劃歸工業(yè)設計的范疇,其主要原因在于工業(yè)設計具有機器化、大批量生產的特征。而公共設施設計往往采用專項設計、小批量生產的特點,這與環(huán)境設計的特征具有相似之處,因而較多的將公共設施設計視為環(huán)境設計的延續(xù)。事實上,隨著當代加工工藝與生產技術的進步,早期工業(yè)設計的大批量化生產正在向今天“人性化”、“個性化”的小批量生產方式轉移。設計中“人”與“環(huán)境”的因素已經擺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予以考慮,這一點與公共設施設計的基本特點是一致的。而公共設施設計的獨特性原則就在于,設計者應根據其所處的文化背景、地域環(huán)境、城市規(guī)模等因素的差異,對相同的設施提供不同的解決方案,使其更好的與環(huán)境“場所”相融合。
公平性原則
與私屬性產品不同,公共設施更多的強調參與的均等與使用的公平。主要表現(xiàn)為公共設施應不受性別、年齡、文化背景與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而被所有使用者公平的使用,這也正是公共設施區(qū)別于私屬性產品的根本不同之處。公平性原則在設計中被表述為普適設計(Universal Design)原則或廣泛設計(Inclusive Design)原則,在我國則較多的表述被“無障礙設計”,自1967年以來,歐洲更多的使用“為所有人設計”(Design for all)的說法。事實上,如果將無障礙設計含義只簡單理解公共設施中盲道、坡道等專供行為障礙者所使用的設施,是很不完全的。這種設計原則應貫徹到所有的公共性產品之中,包括在任何一件公共設施中,設計者都應具體、深入、細致的體察不同性別、年齡、文化背景和生活習慣的使用者的行為差異與心理感受,而不僅僅是對行為障礙者、老年人、兒童或女性人群所表現(xiàn)出的“特殊”關照。
合理性原則
公共設施設計的合理性原則可基本表現(xiàn)為功能適度與材料合理兩個方面。所謂功能適度主要是指:公共設施單體在滿足自身的基本功能的同時,不宜誘使使用者賦予其它功能。再以公共座椅為例:公共座椅的主要功能是為公共空間中穿行者或逗留者提供必要的休息,但這種“休息”的程度級別在于“坐”,而并非是“臥”。遺憾的是,許多城市的公共座椅長度被設計成大于150厘米,中間又未設置扶手隔斷,這樣的座椅往往便成流浪漢的“睡床”,不但沒有滿足普通市民“坐”的需求,反而對周邊環(huán)境產生負面影響。所謂材料合理主要是指:公共設施的造價應與民眾的普遍收入水平形成參照,設計師應優(yōu)先考慮使用那些價格低廉、加工方便而又堅固耐用的材料,避免通過堆積昂貴材料的辦法取得炫耀性的視覺效果。蓄意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在任何城市都存在,只是發(fā)生的概率不同,市民的素質不應成為設計師規(guī)避責任的借口,事實證明,許多城市將鑄鐵下水道井蓋替換成水泥材質之后,針對井蓋的盜竊行為明顯被遏制,這一例證有效的證明了材料的合理性對于保障公共設施不被蓄意破壞是多么的重要。
環(huán)保性原則
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生態(tài)環(huán)境問題逐步成為備受關注的焦點,在設計領域也逐步出現(xiàn)了倡導環(huán)境保護的“綠色設計”,如維克多·帕帕納克1971年所著的《為了真實的世界而設計——人類生態(tài)學和社會變化》(DESIGN for REAL WORLD——Human Ecology and Social Change)和《綠字當頭:為了真實世界的自然設計》(THE DREEN IMPERATIVE ——Natural Design For The Real World)兩本著作為綠色設計的發(fā)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綠色設計的三原則簡稱“3R”,即減少(Reduce)、再利用(Reuse)、 再循壞(Recycle)?,F(xiàn)已廣泛的應用于絕大多數設計領域。公共設施同樣應貫徹綠色設計原則,這絕不是設計幾個分類垃圾桶所能解決的問題,它要求設計師在材料選擇、設施結構、生產工藝,設施的使用與廢棄處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必須通盤考慮節(jié)約資源與環(huán)境保護的原則。
法制性原則
公共設施是國家的集體的公共財產,國家為保護公共設施制訂了一系列有關保護公共設施的法律、法規(guī),如《中國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憲法》等對制裁破壞公共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做了具體的規(guī)定,對于故意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嚴厲懲處。這些法律、法規(guī)有力地維護著社會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行,從而保障了社會生活的安定。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我國處罰方法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執(zhí)照等依照犯罪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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