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基礎知識
領事是指一國根據協(xié)議派駐他國某城市或某地區(qū)的代表,一般有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代理人。你還知道哪些關于領事知識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領事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領事職責
領事職能概述
是政府派駐外國,維護本國利益,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合法權益的官員,駐外領事館是其工作機構。駐外大使館通常設立領事部,指派外交官員負責領事事務,或兼任領事官員。
根據《 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guī)定,領事官員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關系的發(fā)展
領事官員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要積極開展同領區(qū)內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系和友好交往;利用各種合法渠道,廣泛開展對外宣傳工作,介紹本國在各方面的發(fā)展狀況;采用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經濟、貿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況,并向本國政府報告。領事官員通過上述活動,增進本國與外國的相互了解,促進友好合作關系的發(fā)展。
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的正當權益
公民享有本國 領事保護的權利。當其正當權益如人身安全、財產權益等受到侵犯,或受到歧視和不平等待遇時,領事官員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保護,必要時進行交涉,包括要求懲兇、道歉、賠償損失、防止事件再次發(fā)生和取消無理措施等。本國公民若被逮捕、監(jiān)禁或以其他方式被剝奪自由,有權要求會見領事官員或與之通訊。領事官員有權探視該公民。
頒發(fā)護照和簽證
領事官員為本國公民頒發(fā)、換發(fā)、補發(fā)身份證件。為前往或途經本國的外國人頒發(fā)簽證。
擔任民事登記員和公證人
領事官員在民事和司法方面的職務通常包括接受有關國籍問題的申請、登記本國公民的結婚、出生、死亡等。領事官員為本國公民出具在本國境內外使用的文書,為外國人出具在本國境內使用的文書。認證本國和駐在國有關當局所頒發(fā)文書上的簽字和印章,以便在使用時具有法律效力。
領事職務還包括
處理有關本國公民遺產的事務。轉送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或執(zhí)行囑托調查書或代派遣國法院調查證據的委托書等。
關于船舶、飛機和火車的職務
領事官員對具有本國國籍的船舶、飛機和火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行使監(jiān)督和檢查權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特別是駐在國當局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應通知領事官員,以便實施領事保護。
領事官員除執(zhí)行本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締結的雙邊條約規(guī)定的領事職務外,還可執(zhí)行本國授權而又不為駐在國反對的其它職務,以及在一定條件下承辦外交事務,或代表第三國執(zhí)行領事職務。
領事官員承擔著許多政府部門的職責,因而與公眾之間的聯系十分密切。一國政府同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的聯系幾乎都是通過領事官員進行的。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fā)展和國際交往的日益擴大,領事職務的范圍不斷拓展,人們必然更廣泛地、更頻繁地接觸到領事工作。
派駐領事歷史
派駐外國城市或地區(qū)的代表。受本國駐該國的大使(或公使)指導,維護本國及僑國利益,管理本國在當地的僑民,輸各項有關國際交往的事務。我國清朝自光緒元年(1875)定出使制后,始依國際慣例,派遣領事、總領事。清制,總領事從四品,領事 正五品。民國為薦任官。
領事相關名詞解釋
領事認證是指外交、領事機構或法律授權機構通過確認公文書上最終簽署人身份及其簽字和印章屬實來證明文書可靠性的活動。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 公證書或有關文書能在另一國境內被有關當局所承認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懷疑文書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
領事保護是指當某國公民、法人的正當權益在接受國受到侵害時,某國駐外使、領館依據包括國際公約在內的國際法的各項原則、雙邊條約或協(xié)定以及某國和駐在國的有關法律,通過外交途徑,反映有關要求,敦促駐在國有關當局公正、合法、友好、妥善地處理。
領事服務是指某國駐外使、領館依據本國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為在接受國的本國公民提供涉及國際旅行證件公證、認證等事宜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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